硬核普法!这份知识产权“避坑”指南请收好~
A公司在其运营的微信公众号发布了名称为“总部《某某音乐》”的一段视频,是其内部职工歌唱比赛时的演唱片段,视频播放量为90次。之后,A公司被B公司起诉。
B公司主张,A公司发布的音乐视频使用了B公司享有著作权的某歌曲作为背景音乐,侵犯其著作权,要求A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费用合计5万元。经过比对,视频中职工演唱的歌曲与B公司享有著作权的作品词、曲都一致。

法院经审理认为,A公司未经权利人B公司的授权,使用案涉作品作为背景音乐、组织他人演唱并制作视频,还将视频在微信公众号中进行传播,侵犯了B公司的表演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复制权等权利。
结合案涉作品类型、知名度,A公司使用案涉作品的方式以及主观过错程度、侵权行为性质,以及可能给B公司造成的影响等因素,最终判决A公司应当向B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5000元。
这一案例反映出当前部分企业在新媒体运营中普遍存在的著作权认知盲区。企业公众号发布内容,无论其初衷是内部宣传还是企业文化展示,其根本目的均在于提升企业形象与品牌影响力。需要注意的是,侵权责任的认定并不完全与传播量挂钩,而是基于权利本身被侵犯的事实。所以,企业在宣传中使用图片、音乐等素材时,不能简单地拿来就用,需要先弄清楚是否有合法的版权来源,避免因“无心之失”招致不必要的法律风险与经济损失。
清洁公司是“小k”商标的所有权人,核定使用商品为卫生垫、卫生巾、消毒纸巾。因为海关扣押通知,清洁公司发现供应公司申报出境的18000多包婴儿湿纸巾的外包装,涉嫌侵犯其持有的“小k”商标。
经过审查,供应公司是接受一家境外公司的委托制作“大K”牌婴儿湿巾,并将这些商品从中国运送到加纳共和国。境外公司的关联公司在加纳共和国登记取得“大K”注册商标。
清洁公司认为,供应公司生产、销售、出口贴附“大K”标识的婴儿湿巾的行为侵害其商标权,应停止侵权行为、销毁侵权产品,并赔偿经济损失。供应公司觉得很无辜,认为自己是根据境外客户的要求和指示进行定牌加工,不构成对清洁公司商标的使用。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供应公司在生产的婴儿湿巾上贴附“大K”标识已具备了识别商品来源的效果,应当视为商标的使用。“大K”标识与清洁公司的“小k”商标虽然有区分大小写字母,但字母外观近似、读音相同,并且都使用于同类商品,容易导致相关公众混淆。同时,商标权是具有地域性的。在中国注册的商标如果没有在外国注册,那么在外国是无法获得排他性的商标权的。同样的,仅在外国注册而未在中国注册的商标,在中国也不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也就不具备所谓的“商标使用授权”。
法院最终判决供应公司立即停止生产、销售、出口侵犯清洁公司案涉商标权的产品,并销毁库存产品,赔偿经济损失(含合理开支)共计16万元。
即使是正规的贴牌加工,如果处理不当,也可能构成商标侵权。商标权的核心功能在于识别商品或服务的来源,防止发生混淆,以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贴牌加工行为在具备了区别商品来源的可能性时,会被认定为属于商标法意义上的“商标的使用”。
同时,商标具有严格的地域性。出口加工企业在承接贴牌加工业务时,首先要审查委托方是否享有商标权以及该商标在我国是否已注册,如果没有在国内注册,还需进一步了解同类商品上是否存在相同或近似的注册商标。
华某公司是知名茶叶品牌。该公司在生产的商品上标注“防伪溯源码”以识别和追溯商品来源。2024年10月,华某公司发现,德某公司销售的标注其商标的茶叶盒,扫描本该为防伪溯源信息的二维码,结果却变成了华某公司的微信公众号。因此华某公司申请公证处进行取证,诉至法院要求德某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
庭审中,经拆封侵权公证书所附封存实物,撕开被诉侵权商品的二维码,发现覆盖的是被刮去的防伪溯源码。德某公司认为,其售卖的产品是来源于电商平台的正品,以正品标价的4.5折购买。防伪溯源码在进货的时候就已经被刮掉了。
法院经审理认为,德某公司销售的是华某公司生产的商品,不构成侵犯商标专用权。但德某公司在明知的情况下,销售刮除防伪溯源码商品的行为,妨碍了华某公司对商品的流通管理、产品质量追踪,可能对其产品质量管控、品牌声誉产生不利影响。
虽然终端消费者以更加低廉的价格获得了同种商品,但德某公司在销售时未对商品刮码情况予以说明,侵害了消费者对商品信息的知情权以及品质受保障等合法权益。德某公司借助刮码商品的差价获利,实质是规避权利人合法管理措施、“搭便车”获取竞争优势,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平竞争规则。最终,法院认定德某公司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判决德某公司赔偿华某公司1万元。
在商业活动中,部分销售商为获取更多利益,选择规避品牌方设置的价格、区域限制,采取手段对销售产品溯源码进行刮除。但产品的二维码具有辨别产品真伪、跟踪产品物流等诸多功能,从而保证产品质量、便于商家提供售后服务。“刮码”行为虽然不构成商标侵权,但是妨碍商品溯源管理体系、消费者知情权等,可能构成不正当竞争。
李女士在一家外贸公司上班,却充当“内鬼”盗取客户信息,并通过丈夫成立的公司低价截走订单。事情败露之后,这对夫妻及名下的两家公司被告上法院,面临侵权赔偿。
原告外贸公司认为,李女士入职公司时签订的《劳动合同》和《员工手册》都有规定,公司的客户信息属于公司的商业秘密。李女士明显违反了规定,侵犯了原告的商业秘密。
法庭上,李女士辩称并没有侵犯原告的商业秘密,这些客户的信息,是她自己从亚马逊、谷歌等平台上获取的。

法院经审理认为,《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
经审理查明,网络上并没有案涉客户的联系方式,必须要登录原告公司的外贸管理系统,并输入账号密码才能获取。同时,原告公司在《劳动合同》以及《员工手册》里,也有明确告知员工要保守公司的客户信息。另外,李女士确实在与外国客户的交易中获利。
法院最终认定为被告李某夫妇,还有他们所成立的两家公司,共同侵犯了原告的商业秘密,应当赔偿原告35万元的损失。李某夫妇及他们的公司不服提起上诉,最终经二审主持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李某夫妇依约向外贸公司支付了28万元。
对于企业而言,稳固的客户群体是维持竞争优势的关键所在。然而,案例显示,在贸易领域,员工离职后加入竞争对手或自主创业,并挖走原企业客户的现象屡见不鲜,这已成为贸易领域侵犯商业秘密的重灾区。这一案例对企业商业秘密保护具有一定的启示作用。
推出新产品、新品牌前,必须先做好充分的准备工作。可以先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官网等平台,检索商标是否与已经注册的商标构成冲突、技术是否落入他人专利保护范围等问题。
应尽早申请注册商标,确保在相关类别中获得排他性权利;核心技术应及时申请专利或作为商业秘密保护;重要作品应主动进行版权登记,为权属证明留存关键证据。
与核心技术人员、高管以及其他可能接触商业秘密的员工签订严谨的保密协议与竞业限制协议;应明确约定员工在职期间利用公司资源所产生智力成果的知识产权的归属;应建立严格的软件使用规范。
建立证据留存机制,详细记录研发日志、实验数据等,妥善保存商业往来相关协议、发票等。
与其耗费心力模仿他人、时刻担忧诉讼风险,不如将资源投入到自主研发中。通过打造差异化的产品、申请属于自己的专利、注册独特的商标。
网络公开的图片、字体、文章等素材,不等于“免费可用”。使用前需审查“权利状态”,优先选择官方授权免费资源或通过正规渠道购买版权。
收到律师函或法院材料后,切勿逃避。应第一时间咨询专业机构,研判风险,通过协商、调解等方式化解危机。
合作开发项目时,不能仅靠口头承诺,需通过协议明确知识产权归属、使用范围及收益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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