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城方图|没有“权利基础”你的知产诉讼可能是个“恶意诉讼”
2011年,最高人民法院在《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中首次增加“因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损害责任纠纷”案由。
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八条、202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四十七条对知识产权恶意诉讼作出了相关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2017年《关于进一步保护和规范当事人依法行使行政诉权的若干意见》第十七条、2020年《关于全面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意见》、2020年《关于审理涉电子商务平台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指导意见》第六条、2021年《关于知识产权侵权诉讼中被告以原告滥用权利为由请求赔偿合理开支问题的批复》以及2021年《关于加强新时代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为知识产权强国建设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对知识产权恶意诉讼的认定均有所涉及。
恶意诉讼是指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恶意欺骗法院,通过诉讼程序打击对手或通过法院裁判中关于事实或权利方面的认定,从而获得对方或第三人财物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恶意诉讼包括一方提起诉讼诈害对方当事人和双方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两种情形1。
恶意诉讼是一种特殊侵权行为,是指恶意滥用诉讼程序,不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为目的,而以使诉讼相对方或第三人在物质上、精神上蒙受损失为目的进行的诉讼。恶意诉讼主要包括虚假诉讼型、权利滥用型、无据起诉型三种类型2。
恶意民事诉讼是一般侵权行为,指当事人没有诉权或者超出合法诉权范围,故意提起民事诉讼,意图实现侵害对方当事人或者第三人民事权益非法目的的一般侵权行为,包括恶意诉讼(无合法诉权而起诉的恶意民事诉讼)、滥用诉权(行为人有诉权,但是其提起诉讼所追求的是正当诉权之外的非法诉讼目的,造成被诉人或者第三人民事权益损害的诉讼行为)和虚假诉讼(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和当事人单方捏造民事案件基本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企图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三种类型3。
首先,恶意诉讼是一种侵权行为。其次,目的在于获得不正当利益。最后,恶意诉讼的行为方式是利用法院的诉讼程序。
司法实践中,也是参考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审理知识产权恶意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入库案例(2021)最高法知民终1353号案(入库编号:2023-01-2-483-002)中,最高人民法院明确了“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案件”的构成要件:(1)所提诉讼明显缺乏权利基础或者事实根据;(2)起诉人对此明知;(3)造成他人损害;(4)所提诉讼与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4。
诉权是民事诉讼的基础,简单来说就是有无诉权,有诉权又是否谨慎行使诉权。知识产权民事诉讼的诉权源于权利人的知识产权,包括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字号、包装装潢、商业秘密等知识产权权利。知识产权恶意诉讼中的恶意认定主要围绕上述“权利基础”并综合其他情节。
最高人民法院在指导案例82号“歌力思”案(入库编号:2017-18-2-159-001)中确立了商标权相对保护原则,否定了商标抢注人的“抢注商标”权利基础,驳回了商标抢注人的诉讼请求。但该案中法院并未评价商标抢注人的诉讼行为是恶意诉讼5。
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民申366号“比特公司案”(入库编号:2023-09-2-171-001)中,不仅否kaiyun体育全站 Kaiyun登录网页定了商标抢注人的“抢注商标”权利基础,还将商标抢注人的诉讼行为评价为恶意诉讼。在该案二审中,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认定比特公司在提起涉案诉讼时,虽然获得了“TELEMATRIX”商标注册,但“TELEMATRIX商标系比特公司用不正当手段获得注册并最终被撤销。被撤销的注册商标,其商标专用权视为自始不存在。据此,比特公司起诉时不具有实质正当的权利基础。基于“TELEMATRIX”为国际知名酒店电话机品牌,在欧盟等地已经获得注册,自2002年即进入中国市场,认定了比特公司提起本案侵权诉讼时亦具有恶意6。
最高人民法院入库案例(2022)最高法知民终1861号案(入库编号:2024-13-2-171-002)中,最高人民法院认定被告未依规定缴纳专利年费,该涉案专利已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终止,明显处于失权状态,被告作为专利权人对此应承担不利后果7。
最高人民法院(2023)最高法知民终2044号案中,最高人民法院认为被告“在专利权评估报告已经给出涉案专利权利要求不符合授权条件的情况下,既未在法定时间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更正请求,也未采取其他补救措施,而是直接提起专利侵权诉讼”,并最终判定被告构成恶意诉讼8。
最高人民法院(2024)最高法民再244号案中,最高人民法院又认定专利权评价报告的结论并非认定其所涉专利效力状态的唯一依据或绝对依据。在专利侵权纠纷案件中,涉案专利的有效性仍应当依据专利授权文本及国家知识产权局在相关行政授权确权程序中作出的生效决定进行判断。本案中,并无证据证明涉案专利经历无效宣告程序,并被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生效决定宣告无效,在某某机械公司提交的涉案专利证书、授权文本、专利年费收据等证据足以证明其依法取得涉案专利权,且该专利为有效状态的情况下,某某机械公司有权依据涉案专利提起侵权诉讼9。
专利评价报告负面评价是否会构成“明显缺乏权利基础”目前仍存在不同观点。专利权评价报告并非认定专利权利效力状态的唯一依据,专利权评价报告在认定专利权利基础方面仅有辅助作用,即使专利权评价报告得出负面结论,提起专利侵权诉讼的原告依然可以通过其他方式证明其权利基础。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粤民终2782号案中,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认定钟明珠公证取证的淘宝kaiyun体育全站 Kaiyun登录网页网店“麟和家具专营店”在涉案专利申请日前,已有与涉案专利的外观整体相近似的商品在网上公开销售,从常理推断,钟明珠对此是应当知道的。钟明珠自公证书做出之日起,知道或应当知道该Kaiyun平台 开云体育官方入口商品在涉案专利申请日之前已公开销售,但其仍然依据(2014)厦证经字第0474号公证书提起(2014)沪一中民五(知)初字第128号案的诉讼,属于明知专利权无效而恶意进行诉讼10。
提起商标、专利、不正当竞争等知识产权侵权诉讼之前,应准确评估提起知识产权侵权之诉所依据的“权利基础”是否处于有效状态、是否存在被无效、撤销的可能。若商标权、专利权因未缴年费而失权,又或因抢注他人商标而致使商标权存在被撤销、无效的可能,此时应谨慎考虑诉讼策略,避免因权利基础不稳构成恶意诉讼或虚假诉讼。
1肖建华:《论恶意诉讼及其法律规制》,载《中国人民法学学报》,2012年第4期。
2刘迎霜,《恶意诉讼规制研究-以侵权责任法为中心》,载《华东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0年第1期。
3杨立新,《恶意民事诉讼侵权行为与损害赔偿责任》,载《上海政法学院学报(政法论丛)》,2024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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