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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中关村(000931):下属公司提起诉讼、仲裁及进展

作者:小编 发布时间:2024-06-15 16:09:28点击: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1、案件所处的诉讼(仲裁)阶段:案件一、案件二仲裁委员会已受理,案件三法院已受理,尚未开庭审理。

  3、涉案的金额:总金额人民币 23,188,113.47元,其中:案件一涉案金额为人民币 17,092,746.88元,案件二涉案金额为人民币 3,132,677.29元,案件三涉案金额为人民币 2,962,689.30元。

  4、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目前案件尚未开庭审理,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

  案件一:北京中关村科技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子公司北京中实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之控股子公司北京中实上庄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现已更名为北京中实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实新材料)因与中建一局集团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存在买卖合同纠纷,向北京仲裁委员会递交《仲裁申请书》,本案已受理,案号为(2024)京仲案字第 04640号,案件尚未开庭审理。

  案件二:中实新材料因与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存在买卖合同纠纷,向北京仲裁委员会递交《仲裁申请书》,本案已受理,案号为(2024)京仲案字第 04572号,案件尚未开庭审理。

  案件三:中实新材料向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递交《民事起诉状》,因买卖合同纠纷诉中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本案已受理,案号为(2024)京 0106民初 16135号,案件尚未开庭审理。

  申请人:北京中实上庄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现已更名为中实新材料) 被申请人:中建一局集团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因承建“教学科研楼工程项目”“北京某研究所扩建工程项目”“北体育馆工程项目”“北京某大学大楼工程项目”以及“北京新街口 1205工程”,分别与申请人签订《混凝土买卖合同》。合同签订后,申请人依约向被申请人供应了混凝土,被申请人却未按时支付货款。截至申请仲裁之日,上述五个项目被申请人合计拖欠申请人货款 13,972,666.85元。被申请人拖欠货款行为已构成严重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申请人逾期付款损失,故中实新材料向北京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

  1、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欠付混凝土货款 13,972,666.85元; 2、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截至 2024年 3月 14日的逾期付款损失2,515,080.03元,并支付自 2024年 3月 15日起至欠款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后续逾期付款损失(以欠付款项为基数按 LPR利率四倍计算);

  申请人:北京中实上庄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现已更名为中实新材料) 被申请人: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因承建“北京某安置住房及综合整治项目”项目与申请人签订了《预拌混凝土买卖合同》,合同签订后,申请人向被申请人供应混凝土,被申请人未按时支付货款。被申请人拖欠货款的行为已构成严重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故中实新材料向北京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

  1、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欠付混凝土货款 2,570,065.50元;

  2、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截至 2024年 3月 14日的逾期利息损失462,611.79元,(按照欠款金额的 18%计算)并支付自 2024年 3月 15日起至欠款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后续逾期利息损失(以欠款为基数按 LPR利率四倍计算); 3、裁决被申请人承担律师费 100,000.00元。

  因“北京某安置住房”工程项目混凝土所需,被告一与原告签订《买卖合同》,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履行了供货义务,但被告一未按时、足额支付货款。经原告多次催促,被告一仍不付款,被告一的行为已构成违约,故中实新材料向法院提起诉讼。

  2、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损失(以尚欠货款为基数,自 2024年 3月 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一年期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 1.5倍计算,暂计至 2024年 5月 17日金额为 2,962,689.30元); 3、判令被告二对被告一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除已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外,公司及下属公司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Kaiyun平台 开云体育官方入口他诉讼、仲裁事项。

  目前上述案件尚未开庭审理,后续审理结果存在不确定性,因此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诉讼、仲裁后续进展情况,按照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及时进行信息披露,并积极应对保护公司的合法权益。

  公司发布的信息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公司分别于 2023年 7月 29日、2023年 9月 28日、2024年 1月 25日披露了《关于下属公司提起诉讼的公告》《关于下属公司提起诉讼、仲裁的公告》《关于下属公司提起仲裁及诉讼、仲裁情况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77、2023-107、2024-007),前期已披露的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具体如下: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出具《民事判决书》 【(2024)京 01民终 3176号】,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出具《民事裁定书》 【(2024)京 02民终 2834号】,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中铁高新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上诉 人中实新材料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 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2、北京仲裁委员会《受理通知》【(2024)京仲案字第 04640号】; 3、案件二《仲裁申请书》;

  4、北京仲裁委员会《受理通知》【(2024)京仲案字第 04572号】; 5、案件三《民事起诉状》及受理信息;

  6、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4)京 01民终 3176号】; 7、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4)京 02民终 28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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