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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ST中安(600654):累计涉及诉讼(仲裁)的进展公告

作者:小编 发布时间:2024-03-31 03:08:54点击: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累计新增未完诉讼(仲裁)的金额:人民币 125,167,948.86元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因部分诉讼案件的司法程序尚未执行完毕,公司目前暂无法全面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1、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诉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等共同被告证券虚假陈述纠纷案

  被告: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案件概述: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因与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证券虚假陈述纠纷向上海金融法院提起诉讼【案号:(2022)沪 74民初 2613号】,上海金融法院出具《民事判决书》(2022)沪 74民初 2613号,判决驳回原告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并承担案件受理费(详见公告:2023-062)。

  案件进展: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因不服上述判决,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2、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与国网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关于三门峡瑞光太阳能发电有限公司所有权纠纷案

  案件概述: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与国网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关于三门峡瑞光太阳能发电有限公司所有权纠纷向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案号:(2023)豫 1203民初 2447号】,1、请求判决确认第三人对陕县张茅乡 20兆瓦阳天光伏电站中 260W、265W型号(8,998,790瓦)多晶硅光伏组件及支架享有所有权(价值约人民币 14,588,839元);2、 请求判决确认原告对前述光伏组件及支架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3、 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案件进展:近日,公司收到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判令:驳回原告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 54,667元,由原告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3、李祥顺诉葫芦岛公安局、中国联通葫芦岛分公司等共同被告、中安消技 术有限公司身体健康权纠纷案

  被告:葫芦岛公安局、中国联通葫芦岛分公司(上诉人)等共同被告、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

  案件概述:李祥顺身体健康权纠纷案向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出具(2022)辽 1402民初 1773号民事判决书作一审判决,后公司收到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2023)辽 14民终 1662号《民事裁定书》,该案发回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重审(公告编号:2023-090)。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开庭重审并出具的《民事判决书》(2023)辽 1402民初 3671号(详见公告,公告编号:2023-103),中国联通葫芦岛分公司不服此判决并向法院提起上诉。

  案件进展:现公司收到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2023)辽 14民终 3309号,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 1,955元,由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葫芦岛市分公司负担。

  4、南通汀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诉深圳市佳科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上海擎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南通中时通通信工程有限公司、秦春建、深圳kaiyun体育网址 开云登录网站创惠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市奋腾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案

  被告:深圳市佳科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秦春建、上海擎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南通中时通通信工程有限公司

  案件概述:南通汀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因与深圳市佳科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上海擎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南通中时通通信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创惠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市奋腾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向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案件进展:现收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2022桂 0108民初 11705号,判决如下:

  (1)被告上海擎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南通中时通通信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南通汀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工程款 951,778.25元;

  (2)被告上海擎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南通中时通通信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南通汀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利息;

  案件受理费 30,588元 ,保全费 5,000元,共计 35,588元由原告南通汀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23987 元,被告上海擎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南通中时通通信工程有限公司、秦春建共同负担 11,601元。

  5、日照市岚盾智慧城市运营服务有限公司与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案件概述:日照市岚盾智慧城市运营服务有限公司因与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向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案号:(2023)鲁1103民初 2802号】(详见公告:2023-090)。

  案件进展:现公司收到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2023)鲁 1103民初 2802号,判决如下:

  (1)被告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日照市岚盾智慧城市运营服务有限公司工程款 964,493元及利息 87,593.14元; (2)案件受理费 14,479元,保全费 5,000元,由被告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案件概述:大连泊客计算机技术有限公司因与上海擎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案号:(2023)沪 015民初102887号】(详见公告:2023-103)。

  案件进展:现收到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裁定书》(2024)沪 01民辖终 158号,裁定驳回被告上海擎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案件受理费 100元,由被告上海擎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7、武汉辉智科技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诉上海安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上海中安消智能技术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

  案件概述:因借款合同纠纷,武汉辉智科技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向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22)鄂 0192民初 18159号】(详见公告:2023-042)。

  案件进展: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出具《民事判决书》(2022)鄂 0192民初 18159号,判决如下:

  (1)被告上海安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武汉辉智科技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偿还 2020年 7月 10日《借款协议》项下的借款本金 15,000,000元及借期内利息 1,500,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和违约金。

  (2)被告上海安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武汉辉智科技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偿还 2020年 8月 14日《借款协议》项下的借款本金23,983,668.67元及借期内利息2,398,366.87元,并支付逾期利息和违约金; (3)被告上海中安消智能技术有限公司对被告上海安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4)驳回原告武汉辉智科技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 298,790元,由原告武汉辉智科技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4,000元;由被告上海安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上海中安消智能技术有限公司负担294,790元。公告费 300元,由上海中安消智能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被告不服上述判决并向法院提起上诉,现收到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裁定书》(2024)鄂 01民终 1190号,裁定本案按上海安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上海中安消智能技术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8、江苏兴中缘医疗科技有限公司诉深圳市威大医疗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

  案件概述:因买卖合同纠纷,江苏兴中缘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向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3)苏0404民初 1106号,判决深圳市威大医疗系统工程有限公司向江苏兴中缘医疗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货款 441,159元、违约金 114,671.6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 8,309元。(详见公告:2023-090)

  案件进展:深圳市威大医疗系统工程有限公司因不服上述判决结果,向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案号:(2024)苏 04民终 967号】。

  案件概述: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因与河南领英律师事务所服务合同纠纷,向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

  (2)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退还律师服务费人民币 50万元并支付资金占用利息,利息以 50万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 2022年 11月 24日起计算至款项清偿之日止,暂计至 2023年 8月 7日为 12,960.41元,合计 512,960.41元;

  案件进展:现收到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2023)豫 0191民初 28256号,判决如下:

  (1)解除原告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领英律师事务所签订的《专项法律服务合同》;

  (2)被告河南领英律师事务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退还律师服务费 400,000元,并自 2023年 9月 14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利息;

  案件受理费 8,930元,由原告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1,966元,由被告河南领英律师事务所负担 6,964元。

  2、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诉潍坊市公安局潍城分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 原告: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

  案件概述:原告与被告签署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履行合同建设义务,经审计、结算后确定原告总工程建设义务履行完毕,经被告多次向原告催还剩余部分款项无果后,原告向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案件进展:现公司收到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2023)鲁 0702民初 4291号,判决如下:

  (1)潍坊市公安局潍城分局支付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工程款 8,601,794.15元及违约金;

  3、上海擎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诉贵州润地集团融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被告:贵州润地集团融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 案件状态:立案受理

  案件概述:原告上海擎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承接被告贵州润地集团融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施工项目,现案涉项目自竣工验收通过至今已经过一年之余,原告也早已提交了结算资料,但被告一、被告二至今仍未向原告支付剩余的工程款,因此原告向贵州省遵义市习水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案号:2024黔 0330民初 116号】,请求判令如下:

  (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工程款 28,910,384.58元;

  (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自 2022年 6月 24日起暂算至 2023年 10月 31日的逾期付款利息损失 1,095,029.46元(详见利息损失计算表),要求自 2023年 11月 1日起,继续以欠付工程款 28,910,384.58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为标准计算逾期付款利息损失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

  4、上海擎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诉贵州润地集团融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被告:贵州润地集团融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 案件状态:立案受理

  案件概述:原告上海擎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承接被告贵州润地集团融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施工项目,现案涉项目自竣工验收通过至今已经过一年之余,原告也早已提交了结算资料,但被告一、被告二至今仍未向原告支付剩余的工程款,因此原告向贵州省遵义市习水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案号:2023黔 0330民初 5686号】,请求判令如下:

  (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工程款 38,514,840.32元;

  (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自 2022年 6月 22日起暂算至 2023年 10月 31日的逾期付款利息损失 2,127,665.53元(详见利息损失计算表),要求自 2023年 11月 1日起,继续以欠付工程款 38,514,840.32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为标准计算逾期付款利息损失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

  案件概述: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与中建二局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签订建设工程分包合同,合同签订后,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依约履行了合同义务,已完成了全部施工内容,并通过了被申请人的竣工验收,双方于 2018年 9月 8日完成了项目结算,因剩余工程款至今未付,期间申请人多次催要,被申请人迟迟不予付款,原告向北京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案号:(2023)京仲案字第 08243号】,诉请如下:

  案件概述: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与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建 签订建设工程分包合同,合同签订后,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依约履行了合同义务,已完成了全部施工内容,并通过了被申请人的竣工验收。因剩余工程款至今未付,期间申请人多次催要,被申请人迟迟不予付款,申请人向北京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案号:(2023)京仲案字第 09063号】,诉请如下:

  7、天津海之晨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诉天津市同方科技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案件概述:天津海之晨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因与天津市同方科技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向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案号:(2023)津 0103民初 20997号】,请求判令:

  (1)依法判令撤销《天津市公安交通管理局交通管理科技设施建设工程电子警察二期市内建设项目变更合同协议书》;

  8、江苏中科智能系统有限公司诉苏州舒悦智能安防工程有限公司、徐越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2023)苏 05执监 1568号

  案件概述:江苏中科智能系统有限公司与苏州舒悦智能安防工程有限公司签署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因被告未向原告归还拖欠的垫付款项,原告向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后经法院主持调解【调解案号:(2023)苏 0591民初 13327号】,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1)被告苏州舒悦智能安防工程有限公司、徐越嘉确认结欠原告江苏中科智能系统有限公司垫付款 480,000元,由两被告分十七期向原告支付; (2)被告苏州舒悦智能安防工程有限公司、徐越嘉如不能向原告江苏中科智能系统有限公司按期足额履行上述任意一期付款义务,则全部债务立即到期,且两被告还应支付原告违约金 20,000元,原告可立即就全部剩余未付款项及该违约金一并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 4,434元、保全费 3,070元,由原告江苏中科智能系统有限公司负担。

  现江苏中科智能系统有限公司向法院申请执行,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执行裁定书》(2023)苏 05执监 1568号,裁定: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2023)苏 0591执 8910号案件由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执行【案号:(2023)日仲字第 0184号】。

  9、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诉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政府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 申请人: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

  案件概述: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与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政府签署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由申请人城建被申请人发包的智慧岚山一期工程,截至目前被申请人仍欠部分工程款未支付,申请人多次要求被申请支付剩余工程款和违约金无果后,向日照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裁决:

  (1)请求贵委依法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工程款本金 19392024.36元及截止至 2023年 1月 28日的逾期付款违约金 238021元;

  (2)请求贵委依法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 2023年 1月 28日后的逾期付款违约金;

  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政府主张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存在违约行为,对上述案件向日照仲裁委员会提起反诉,请求裁决:

  (1)要求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承担施工逾期的违约责任,承担违约金 181.6万元;

  (2)要求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承担未履行运营维护合同义务的违约责任,承担违约金 181.6万元。

  10、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诉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政府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 申请人: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

  案件概述: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与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政府签署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由申请人城建被申请人发包的智慧岚山二期工程,截至目前被申请人仍欠部分工程款未支付,申请人多次要求被申请支付剩余工程款和违约金无果后,向日照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裁决:

  (1)请求贵委依法裁决被申请支付申请人款项 13,535,701.81元及违约金; (2)依法裁决本案申请费由被申请人承担。

  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政府主张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存在违约行为,对上述案件向日照仲裁委员会提起反诉,请求裁决:

  (1)要求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承担施工逾期的违约责任,承担违约金 129.35万元;

  (2)要求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承担未履行运营维护合同义务的违约责任,承担违约金 129.35万元。

  三、本次公告的诉kaiyun体育网址 开云登录网站讼(仲裁)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鉴于本次披露的部分诉讼案件的相关司法程序尚未执行完毕,暂无法全面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及时对公司诉讼(仲裁)案件的进展情况进行披露,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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