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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山精密: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2024年4月修订)

作者:小编 发布时间:2024-04-18 18:27:24点击:

  第一条 为规范苏州东山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的快速传递、归集和有效管理,确保公司及时、准确、全面、完整地披露信息,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苏州东山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责任人应当及时将有关信息向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报告的制度。

  如果重大事项出现时,无法确定报告义务人的,则最先知道或者应当最先知道该重大事项者为报告义务人。

  第四条 公司证券部是公司信息披露的管理部门,在董事会秘书的领导下进行重大信息搜集、披露工作。信息报告义务人负有向公司证券部、董事会秘书报告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信息并提交相关文件资料的义务。公司证券部在本制度下的主要职责包括:

  (二)组织编写并提交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和有关材料,并对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核;

  (三)学习和了解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公司信息披露的有关规定,参加公司组织的信息披露相关培训;

  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在本制度规定的第一时间内向公司证券部或董事会秘书履行信息报告义务,并保证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信息报告义务人对所报告信息的真实性承担责任。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是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汇总负责人。公司董事会秘书应根据公Kaiyun体育官方网站 开云登录网站司实际情况,定期对公司负有重大信息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进行有关公司治理及信息披露等方面的培训,以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报告的及时、真实、准确和完整。

  第六条 公司(包括各部门、分支机构、子公司或者参股公司)发生或即将发生以下情形时,负有报告义务的相关人员应及时、准确、真实、完整地向公司证券部或董事会秘书报告有关信息。具体包括:

  1、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

  上述购买、出售的资产不含购买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公司发生的上述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2、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

  1、公司发生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的;

  3、可能对公司生产经营、控制权稳定、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

  公司发生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应当采取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经累计计算达到前款标准的,适用前款规定。

  1、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其中公司章程发生变更的,还应当将新的公司章程在符合条件媒体披露;

  4、公司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境内外发行融资申请、重大资产重组事项收到相应的审核意见;

  7、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持股情况或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或拟发生较大变化;

  8、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9、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10、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含独立董事)或三分之一以上的监事提出辞职或发生变动;

  11、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主要产品价格或市场容量、原材料采购、销售方式、重要供货商或客户发生重大变化等);

  12、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开云网址 kaiyun官方入口13、新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政策、市场环境、贸易条件等外部宏观环境发生变化,可能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7、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8、营业用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被抵押、质押或者报废超过该资产的30%;

  9、公司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采取强制措施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0、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正常履行职责,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采取强制措施,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1、公司核心技术团队或者关键技术人员等对公司核心竞争力有重大影响的人员辞职或者发生较大变动;

  12、公司在用的核心商标、专利、专有技术、特许经营权等重要资产或者核心技术许可到期、出现重大纠纷、被限制使用或者发生其他重大不利变化;

  13、主要产品、核心技术、关键设备、经营模式等面临被替代或者被淘汰的风险;

  14、重要研发项目研发失败、终止、未获有关部门批准,或者公司放弃对重要核心技术项目的继续投资或者控制权;

  18、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风险情况、重大事故或者负面事件。上述事项涉及具体金额的,适用本条第(三)款中关于交易标准的规定。

  1、公司股票交易发生异常波动、或被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异常波动的,董事会秘书必须在当日向董事会报告;

  2、董事会秘书应在公司股票交易发生异常波动的当日核查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原因;公司应于当日向控股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递送关于其是否发生或拟发生资产重组、股权转让或者其他重大事项的书面问询函,控股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应于当日给予回函;

  3、公共传媒传递的消息(传闻)可能或者已经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向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搜集传播的证据;公司应向控股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递送关于其是否存在影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的重大事项的书面问询函,控股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应于第一时间给予回函。

  9、订立与生产经营相关的 1,000万元以上,且可能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的重要合同;

  13、《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重大事件;

  第七条 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发生或拟发生变更,公司控股股东应在就该事项达成意向后及时将该信息报告公司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并持续报告变更的进程。如出现法院裁定禁止公司控股股东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情况时,公司控股股东应在受到法院裁定后及时将该信息报告公司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

  第八条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因其持有的公司股份出现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或设定信托的情形时,该股东应及时将有关信息报告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

  第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直系亲属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在增持、减持公司股票时,应在股份变动当日收盘后报告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

  第十条 公司因前期已公开披露的财务会计报告存在差错或虚假记载被责令改正,或经董事会决定改正的,应当在被责令改正或者董事会作出相应决定时,及时予以披露。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的要求,办理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事宜。

  第十一条 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在知悉本制度所述的内部重大信息的当日,以电话和邮件等方式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有关情况,并同时将与重大信息有关的书面文件原件或复印件报送公司董事会秘书。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在知悉公司有关人员报告的重大信息后,应及时向公司董事长汇报有关情况。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按照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等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上报的内部重大信息进行分析和判断。如需要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将信息向公司董事会、监事会进行汇报,并提请公司董事会,董事会履行相应的程序后,按照相关规定将信息予以公开披露。

  第十四条 信息报告义务人负有敦促本部门或单位内部信息收集、整理的义务,公司董事会秘书指定专人对上报的信息予以整理并妥善保存。

  信息报告义务人及其他知情人员在信息披露之前,应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漏公司的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股票交易价格。

  第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如本制度内容与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相抵触时, 以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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