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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工仲裁转包人与发包人约定仲裁条款实际施工人行使代位权是否受到条款的约束

作者:小编 发布时间:2025-02-21 17:51:13点击:

  实际施工人问题一直是在实务界、理论界争议比较大的一个问题,实际施工人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主要是两种方式,一是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一)》第四十三条突破合同相对性,另一种第四十四条代位权。在实际施工人根据不同的请求权基础向发包人主张权利时,会因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承包人与实际施工人之间的争议解决方式约定仲裁、诉讼不同,产生实际施工人主张权利的仲裁与诉讼的主管冲突问题。

  目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六条作出相应规定,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后,债务人或者相对人以双方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订有仲裁协议为由对法院主管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债务人或者相对人在首次开庭前就债务人与相对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中止代位权诉讼。

  代位权诉讼不受债务人与相对人之间仲裁协议的约束,是最高人民法院一直坚持的司法立场。如果代位权诉讼受仲裁协议约束,则债务人为损害债权人利益,可能恶意采取与相对人事先订立仲裁协议的方式排除债权人行使代位权,从而导致代位权制度被实质架空。但是,本条特别强调了对仲裁协议的尊重和开云网址 kaiyun官方入口维护,即如果债务人或者相对人在首次开庭前就债务人与相对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中止代位权诉讼。

  解析规则:发包人和转包人之间订有仲裁协议的,不影响实际施工人提起代位权诉讼,但是可能会引起诉讼中止。

  第三人某甲公司与原告邓某辉签订《内部施工责任书》,由原告邓某辉为本工程项目施工管理责任人,负责组织本工程项目施工,全部承担本工程项目的经济、工程质量和安全的责任。

  虽然原告仅提供了《内部施工责任书》复印件,但从原告提交购料单据、支付单据、证人证言以及第三人某甲公司提供情况说明分析,第三人某甲公司将该标段工程转包给原告邓某辉并由原告邓某辉实际完成系客观事实,原告邓某辉系涉案工程实际施工人。涉案工程竣工交付并验收合格,第三人某甲公司应当按照约定向原告邓某辉支付工程款。第三人某甲公司未向原告邓某辉支付工程款,第三人某甲公司与原告邓某辉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被告临清市交通运输局以涉案合同存在仲裁条款为由辩称本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

  王春军律师,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管委会委员、高级合伙人,中国民主建国会会员。北京大学法学学士,中国地质大学kaiyun体育全站 Kaiyun登录网页工程土木工程系,工科学士。

  担任第十二届北京市律协建设工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上海、广州、南京、厦门、大连开云网址 kaiyun官方入口/大连国际等地仲裁委仲裁员、中国国际kaiyun体育全站 Kaiyun登录网页经济贸易仲裁委调解员、中国行为法学会培训合作中心专家智库委员与客座教授。常设中国建设工程论坛第十一工作组,第十七工作组召集人。民建北京市委理论委副秘书长,民建朝阳区理论委主任。曾任某建筑施工企业法务部负责人,承办大量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的诉讼和非诉业务、房地产开发法律服务、园区开发建设法律服务、PPP纠纷解决,在建设工程领域刑事案件辩护和合规也成绩斐然。主要执业领域:一、建工非诉:建工合规、建工专项、建工涉外、建工金融;二、建工争议解决:调解、诉讼、仲裁;三、建工刑案:建工辩护、企业行权,并担任多家大型央企的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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