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云-Kaiyun(体育中国)官方网站

江苏哈工智能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累计诉讼、仲裁情况的进展公告—开云体育全站网页版入口

您的浏览器版本过低,为保证更佳的浏览体验,请点击更新高版本浏览器

以后再说X
NEWS

新闻与热点

新闻与热点

江苏哈工智能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累计诉讼、仲裁情况的进展公告

作者:小编 发布时间:2025-02-26 04:18:09点击: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江苏哈工智能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哈工智能”)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对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连续十二个月累计涉及诉讼、仲裁事项进行了统计,公司于2024年11月14日在《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披露了《关于公司累计诉讼、仲裁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163)。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前期已披露事项中,单项涉案金额超过1,000万元的案件进展情况如下:

  鉴于部分案件尚未开庭审理或尚未结案,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已调解或已判决的诉讼事项公司将依据有关会计准则的要求和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并将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要求及时对相关诉讼、仲裁事项的进展情况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江苏哈工智能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哈工智能”)于近日收到上海国际仲裁中心发来的《裁决书》,现将上述仲裁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公司于2024年6月收到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国际仲裁中心)送达的仲裁申请书、开庭通知(案号:上国仲【2024】第400号),相关信息如下:

  申请人库卡柔性公司与被申请人上海我耀签署的《采购合同》(KFL263807、KFL264000)第7条:“如合同执行过程中出现问题,则双方先进行协商,如协商未果则提交仲裁,仲裁地为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国际仲裁中心) ”

  申请人库卡柔性与被申请人上海我耀分别于2021年5月20日签订《采购合同》(KFL263807)、于2021年6月1日签订《采购合同》(KFL264000)。KFL263807合同约定由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采购设备120台,总金额为人民币9,464,880元。KFL264000 合同约定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采购设备196台,总金额为人民币15,459,304元。

  合同生效后,库卡已支付了全部设备款,但上海我耀提供的设备存在较严重的质量问题,无法满足现场需求,具体包括但不限于电缆通信故障、Z轴皮带错位、联轴器打滑、零件孔超差、噪音超标,异常振动等几十项缺陷。发现问题后库卡柔性曾与上海我耀多次协商解决方案,但皆未能达成一致。上海我耀提供的设备无法达到合同标准,其应当赔偿因瑕疵交付而使申请人产生的损失人民币7,235,467元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而产生的律师费人民币310,000元。

  综上,申请人认为《采购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同依法成立并已生效,各方当事人皆应当依据合同内容积极履行各自的义务,申请人的请求具有相应的事实和法律依据,为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库卡柔性向上海国际仲裁中心提出如下仲裁请求。仲裁请求:

  公司就库卡柔性与上海我耀合同纠纷一案于2024年7月4日开庭,案号:上国仲【2024】第 400 号。

  (二)本案仲裁费人民币99.459元,由申请人自行承担,并与申请人已全额缴纳的前述费用相抵冲。

  2022年5月,公司子公司上海我耀向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就与库卡柔性合同纠纷事宜,申请仲裁,案号:SDG20220353。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1)于2021年5月20日1订立了《采购合同》(采购合同号:KFL263807,“263合同”),(2)于2021年6月1日订立了《采购合同》(采购合同号KFL264000,“264合同”,与263合同合称“系争合同”)。

  其中:263合同约定,被申请人向申请人购买120台定位装置(即NC Locator),总金额9,464,880元;264合同约定,被申请人再向申请人购买192台定位装置,总金额15,459,304元。

  申请人已依约完成系争合同项下全部定位装置的备货工作,充分履行了系争合同项下主要义务。但是,被申请人仅提取了部分货物、支付了部分货款,违反了约定。截至申请人提起仲裁申请之日,被申请人在263合同项下仍余120套装置未提货,欠付货款6,625,416.00元;在264合同项下仍余52套装置未提货,欠付货款4,006,799.20元。

  1、申请人已于2021年9月15日完成了系争合同项下全部货物的备货工作,货物处于待运状态。由于被申请人未按约提货,按照系争合同规定,自其逾期接受货物交付之日起,每15天支付货物价款0.5%的违约金。

  2、除前述违约金外,申请人还因货物积压仓库产生了仓储费损失,该等费用金额自2021年9月15日起算,暂计至2022年3月31日已实际发生449,375.08元,且仓储费损失正在进一步扩大。

  3、由于被申请人逾期接受货物、拒绝支付货款,经申请人反复催促、协商,被申请人仍持续推迟合同的履行期限,申请人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聘请律师代理案件,并产生了仲裁费、保全申请费、保险费、律师费等合理维权损失,均为被申请人违约行为导致的申请人的实际损失,应由被申请人赔偿。

  1、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货款10,632,215.20元(以下均为人民币);

  10,632,215.20元为基数,按每15天0.5%标准计算,自2021年9月15日起暂计至2022年4月30日为808,048.36元,并持续计算至被申请人实际支付货款之日止;

  3、裁决被申请人赔偿申请人经济损失,包括因被申请人逾期提货造成的仓储费损失,暂计为449,375.08元(仓储费自2021年9月15日起暂计至2022年3月31日已发生449,375.08元),最终以全部发生金额为准;

  4、裁决被申请人赔偿申请人合理必要维权支出人民币155,000元,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150,000元、保全费5000元;

  2022年10月13日,上海我耀收到上海国际仲裁中心发来的函告通知,具体内容如下:

  1、如申请人仍需就是否接受被申请人此前提出的反请求申请发表评述意见,请于2022年10月25日前以书面形式提交;

  2022年10月27日,上海我耀再次收到上海国际仲裁中心发来的函告通知,关于题述仲裁案,被申请人此前提出了再次开庭申请及仲裁反请求申请,现就被申请人的前述申请,秘书处受仲裁庭委托通知双方当事人如下:

  结合本案申请人对被申请人前述申请的意见,仲裁庭经合议后决定对被申请人的再次开庭申请不予同意,对于其逾期提出的仲裁反请求申请亦不予接受。

  2023年1月,上海我耀与库卡柔性就上述案件达成和解,并于2023年1月10日签署《和解协议》。故此上海我耀依据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国际仲裁中心)《仲裁规则(2015)》第四十三条“撤回申请和撤销案件”之规定,自愿向仲裁庭申请撤回全部仲裁请求。和解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库卡柔性应于协议签署后5个工作日内,向上海我耀一次性支付10,240,000元。上海我耀在收到库卡柔性支付的全部款项后5个工作日内,向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提交撤回本案仲裁的申请。

  公司已于2023年1月13日收到库卡柔性支付的全部款项10,240,000元,至此上述案件全部完结。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除公司在《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上已披露的诉讼公告外,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kaiyun体育全站 Kaiyun登录网页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无需对本次仲裁事项承担任何偿付义务,本次仲裁结案事项不会对公司本期和期后利润产生影响。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在线客服
联系方式

热线电话

13312135960

上班时间

周一到周五

公司电话

022-58691199

二维码
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