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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ST工智(000584):公司子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

作者:小编 发布时间:2025-02-26 14:54:27点击: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江苏哈工智能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哈工智能”)于近日收到上海国际仲裁中心发来的《裁决书》,现将上述仲裁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仲裁事项的基本情况

  公司于 2024年 6月收到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国际仲裁中心)送达的仲裁申请书、开庭通知(案号:上国仲【2024】第 400号),相关信息如下:

  申请人:库卡柔性系统(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库卡柔性”) 地址:上海市松江区文翔路 4399号

  申请人库卡柔性公司与被申请人上海我耀签署的《采购合同》(KFL263807、KFL264000)第 7条:“如合同执行过程中出现问题,则双方先进行协商,如协商未果则提交仲裁,仲裁地为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国际仲裁中心) ”

  申请人库卡柔性与被申请人上海我耀分别于 2021年 5月 20日签订《采购合同》(KFL263807)、于 2021年 6月 1日签订《采购合同》(KFL264000)。KFL263807合同约定由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采购设备 120台,总金额为人民币 9,464,880元。

  KFL264000 合同约定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采购设备 196台,总金额为人民币15,459,304元。

  合同生效后,库卡已支付了全部设备款,但上海我耀提供的设备存在较严重的质量问题,无法满足现场需求,具体包括但不限于电缆通信故障、Z轴皮带错位、联轴器打滑、零件孔超差、噪音超标,异常振动等几十项缺陷。发现问题后库卡柔性曾与上海我耀多次协商解决方案,但皆未能达成一致。上海我耀提供的设备无法达到合同标准,其应当赔偿因瑕疵交付而使申请人产生的损失人民币7,235,467元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而产生的律师费人民币 310,000元。

  综上,申请人认为《采购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同依法成立并已生效,各方当事人皆应当依据合同内容积极履行各自的义务,申请人的请求具有相应的事实和法律依据,为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库卡柔性向上海国际仲裁中心提出如下仲裁请求。仲裁请求:

  (2)请求裁决被申请人赔偿申请人聘请律师费人民币 310,000元; (3)请求裁决由被申请人承担本案的仲裁费、保全费。

  公司就库卡柔性与上海我耀合同纠纷一案于 2024年 7月 4日开庭,案号:上国仲【2024】第 400 号。

  近日,公司收到上海国际仲裁中心发来的《裁决书》,仲裁庭裁决如下: (一)对申请人的全部仲裁请求不予支持:

  (二)本案仲裁费人民币 99.459元,由申请人自行承担,并与申请人已全额缴纳的前述费用相抵冲。

  2022年 5月,公司子公司上海我耀向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就与库卡柔性合同纠纷事宜,申请仲裁,案号:SDG20220353。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1)于 2021年 5月 20日 1订立了《采购合同》(采购合同号:KFL263807,“263合同”),(2)于 2021年 6月 1日订立了《采购合同》(采购合同号 KFL264000,“264合同”,与 263合同合称“系争合kaiyun体育全站 Kaiyun登录网页同”)。

  申请人已依约完成系争合同项下全部定位装置的备货工作,充分履行了系争合同项下主要义务。但是,被申请人仅提取了部分货物、支付了部分货款,违反了约定。截至申请人提起仲裁申请之日,被申请人在 263合同项下仍余120套装置未提货,欠付货款 6,625,416.00元;在 264合同项下仍余 52套装置未提货,欠付货款 4,006,799.20元。

  除支付上述货款外,被申请人还应就其违约行为承担违约责任,包括: 1、申请人已于 2021年 9月 15日完成了系争合同项下全部货物的备货工作,货物处于待运状态。由于被申请人未按约提货,按照系争合同规定,自其逾期接受货物交付之日起,每 15天支付货物价款 0.5%的违约金。

  2、除前述违约金外,申请人还因货物积压仓库产生了仓储费损失,该等费用金额自 2021年 9月 15日起算,暂计至 2022年 3月 31日已实际发生449,375.08元,且仓储费损失正在进一步扩大。

  3、由于被申请人逾期接受货物、拒绝支付货款,经申请人反复催促、协商,被申请人仍持续推迟合同的履行期限,申请人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聘请律师代理案件,并产生了仲裁费、保全申请费、保险费、律师费等合理维权损失,均为被申请人违约行为导致的申请人的实际损失,应由被申请人赔偿。

  1、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货款 10,632,215.20元(以下均为人民币); 2、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违约金,以第一项仲裁请求中未付货款 10,632,215.20元为基数,按每 15天 0.5%标准计算,自 2021年 9月 15日起暂计至 2022年 4月 30日为 808,048.36元,并持续Kaiyun平台 开云体育官方入口计算至被申请人实际支付货款之日止;

  3、裁决被申请人赔偿申请人经济损失,包括因被申请人逾期提货造成的仓储费损失,暂计为 449,375.08元(仓储费自 2021年 9月 15日起暂计至 2022年 3月 31日已发生 449,375.08元),最终以全部发生金额为准;

  4、裁决被申请人赔偿申请人合理必要维权支出人民币 155,000元,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 150,000元、保全费 5000元;

  2022年 10月 13日,上海我耀收到上海国际仲裁中心发来的函告通知,具体内容如下:

  1、如申请人仍需就是否接受被申请人此前提出的反请求申请发表评述意见,请于 2022年 10月 25日前以书面形式提交;

  2、仲裁庭将会在之后的程序中就是否同意接受被申请人此前提出的反请求 申请及再次开庭申请作出决定。

  2022年 10月 27日,上海我耀再次收到上海国际仲裁中心发来的函告通知,关于题述仲裁案,被申请人此前提出了再次开庭申请及仲裁反请求申请,现就被申请人的前述申请,秘书处受仲裁庭委托通知双方当事人如下: 结合本案申请人对被申请人前述申请的意见,仲裁庭经合议后决定对被申请人的再次开庭申请不予同意,对于其逾期提出的仲裁反请求申请亦不予接受。

  2023年 1月,上海我耀与库卡柔性就上述案件达成和解,并于 2023年 1月 10日签署《和解协议》。故此上海我耀依据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国际仲裁中心)《仲裁规则(2015)》第四十三条“撤回申请和撤销案件”之规定,自愿向仲裁庭申请撤回全部仲裁请求。和解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库卡柔性应于协议签署后 5个工作日内,向上海我耀一次性支付

  10,240,000元。上海我耀在收到库卡柔性支付的全部款项后 5个工作日内,向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提交撤回本案仲裁的申请。

  公司已于 2023年 1月 13日收到库卡柔性支付的全部款项 10,240,000元,至此上述案件全部完结。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除公司在《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上已披露的诉讼公告外,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无需对本次仲裁事项承担任何偿付义务,本次仲裁结案事项不会对公司本期和期后利润产生影响。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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