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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基蛋生物(603387):基蛋生物: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结果

作者:小编 发布时间:2025-03-01 09:15:26点击: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影响:本次诉讼判决为终审判决,公司将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和判决执行情况进行相应会计处理,最终会计处理及影响金额以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确认后的结果为准。公司将关注诉讼后续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上诉人(原审原告):武汉博瑞弘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武汉博瑞弘”)、胡淑君、马全海、关章荣、荣筱媛、吴艳芳、王玉琼、叶艳丽、马全新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基蛋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蛋生物”或“公司”)

  2024年 6月,基蛋生物收到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送达的《应诉通知书》《民事起诉状》等法律文书,原告武汉博瑞弘、胡淑君、马全海、关章荣、荣筱媛、吴艳芳、王玉琼、叶艳丽、马全新因股权转让纠纷向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起诉公司,第三人为武汉景川诊断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涉案金额合计55,537,173.19元(不包含诉讼费)。诉讼机构名称为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诉讼机构所在地为武汉市。

  2024年 11月,公司收到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武汉博瑞弘、胡淑君、马全海、关章荣、荣筱媛、吴艳芳、王玉琼、叶艳丽、马全新不服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24)鄂0192民初1423号、(2024)鄂0192民初1326号、(2024)鄂0192民kaiyun体育全站 Kaiyun登录网页初1328号、(2024)鄂0192民初1513号、(2024)鄂0192民初1741号、(2024)鄂0192民初1329号、(2024)鄂0192民初8578号、(2024)鄂0192民初9889号、(2024)鄂0192民初8968号民事判决,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2025年 1月,公司收到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下发的二审立案受理通知。近日,公司收到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下发的二审《民事判决书》。

  (一)案件一判决情况【案号:(2024)鄂 0192民初 1423号、(2025)鄂01民终320号】

  “一、被告基蛋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收购原告武汉博瑞弘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有的第三人武汉景川诊断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份3,560,293.8股,支付原告武汉博瑞弘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股份收购款17,788,418.77元;

  二、驳回原告武汉博瑞弘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其他诉讼请求。” 2、二审判决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79,893元,由上诉人武汉博瑞弘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二)诉讼二判决情况【案号:(2024)鄂 0192民初 1326号、(2025)鄂01民终323号】

  “一、被告基蛋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收购原告胡淑君持有的第三人武汉景川诊断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份448,000股,支付原告胡淑君股份收购款2,238,357.86元;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6,921元,由上诉人胡淑君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三)诉讼三判决情况【案号:(2024)鄂 0192民初 1328号、(2025)鄂01民终324号】

  “一、被告基蛋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收购原告马全海持有的第三人武汉景川诊断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份910,000股,支付原告马全海股份收购款4,546,664.4元;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26,750元,由上诉人马全海负担。本判决为终审kaiyun体育全站 Kaiyun登录网页判决。”

  (四)诉讼四判决情况【案号:(2024)鄂 0192民初 1513号、(2025)鄂01民终325号】

  “一、被告基蛋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收购原告关章荣持有的第三人武汉景川诊断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份33,404股,支付原告关章荣股份收购款166,897.56元;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2,275元,由上诉人关章荣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五)诉讼五判决情况【案号:(2024)鄂 0192民初 1741号、(2025)鄂01民终328号】

  “一、被告基蛋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收购原告荣筱媛持有的第三人武汉景川诊断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份70,000股,支付原告荣筱媛股份收购款349,743.42元;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4,316元,由上诉人荣筱媛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六)诉讼六判决情况【案号:(2024)鄂 0192民初 1329号、(2025)鄂01民终326号】

  “一、被告基蛋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收购原告吴艳芳持有的第三人武汉景川诊断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份126,000股,支付原告吴艳芳股份收购款629,538.15元;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6,609元,由上诉人吴艳芳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七)诉讼七判决情况【案号:(2024)鄂 0192民初 8578号、(2025)鄂01民终321号】

  “一、限被告基蛋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收购原告王玉琼持有的第三人武汉景川诊断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份1,120,000股,支付原告王玉琼股份收购款5,595,894.65元;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31,335.5元,由上诉人王玉琼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八)诉讼八判决情况【案号:(2024)鄂 0192民初 9889号、(2025)鄂01民终322号】

  “一、限被告基蛋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收购原告叶艳丽持有的第三人武汉景川诊断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份33,404股,支付原告叶艳丽股份收购款166,897.56元;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2,275元,由上诉人叶艳丽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九)诉讼九判决情况【案号:(2024)鄂 0192民初 8968号、(2025)鄂01民终327号】

  “一、限被告基蛋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收购原告马全新持有的第三人武汉景川诊断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份876,400股,支付原告马全新股份收购款4,378,787.56元;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11,035元,由上诉人马全新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本次诉讼判决为终审判决,公司将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和判决执行情况进行相应会计处理,最终会计处理及影响金额以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确认后的结果为准。公司将关注诉讼后续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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