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H20远资1(175093):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远洋资本有限公司重大诉讼仲裁的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金公司”或“受托管理人”)作为远洋资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洋资本”“公司”或“发行人”)2020年公开发行创新创业公司债券(第一期)(债券代码:175093,以下简称“H20远资 1”)及远洋资本有限公司 2021年公开发行创新创业公司债券(面向专业投资者)(第一期)(债券代码:175670,以下简称“H21远资 1”)(以下合称“本次债券”)的债券受托管理人,持续密切关注对债券持有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等相关规定、本次债券《受托管理协议》的约定,以及远洋资本于 2025年 3月 27日发布的《远洋资本有限公司涉及重大诉讼仲裁的公告》,中金公司现就远洋资本重大诉讼仲裁相关事项报告如下:
以下第一部分为远洋资本于 2024年发布的《远洋资本有限公司涉及重大诉讼仲裁的公告》中有进展更新的案件,其他未提及案件暂无新进展;以下第二部分为新增案件。
1.案件二:原告华润深国投信托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润信托”)与天津远屹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远屹”)之间的合同纠纷,案涉金额527,549,249.65元,由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23年 9月 19日受理。华润信托向天津远屹发放的贷款已到期,天津远屹尚未偿还。发行人为该贷款的共同借款人,北京远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远誉”)系发行人的子公司,持有此案件中另一第三方的 60%股权。北京远誉已将其持有的第三方 60%股权质押给华润信托,用于为上述贷款业务提供质押担保。
发行人和北京远誉作为被告,于 2023年 9月 19日收到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起诉状,诉讼请求为原告要求发行人共同偿付上述案涉金额借款,要求对北京远誉持有第三方的 60%已质押股权财产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在案涉金额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本案件的最新进展为:2024年 8月 9日,一审已判决,远洋控股(中国)有限公司已经提起上诉;2024年 12月 6日收到广东省高院书面审理传票;2025年 3月 17日收到广东省高院二审开庭传票,案件将于 2025年 3月底开庭审理。
2.案件四:原告中国民生信托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民生信托”)与天津远屹之间的合同纠纷,案涉金额 460,316,665.00元,由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于2022年 10月 21日受理。目前,天津远屹未按照约定偿还原告管理的信托计划向其发放的借款。发行人为上述借款出具了流动性支持文件。
发行人作为共同被告,于 2022年 10月 21日收到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起诉状,诉讼请求为民生信托要求发行人在案涉金额范围内履行流动性支持义务。
本案件的最新进展为:2023年 11月 16日,发行人收到一审判决书,判决发行人共同承担案涉本金、利息、违约金等费用。随后,发行人提起上诉。2024年 4月 19日,收到二审判决书,二审维持原判决。目前已进入执行阶段。针对违约金的另案审理问题,2024年 11月 20日收到东城法院一审判决,判决天津远屹承担清偿责任,发行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024年 11月 28日提起上诉,2025年 2月 18日收到北京金融法院二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结果。
3.案件五:申请人中航资本投资管理(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航资本”)与芜湖远福昌明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远福昌明”)之间的合同纠纷,案涉金额 274,887,671.23元,由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于 2023年 4月 17日受理。中航资本作为远福昌明Kaiyun体育官方网站 开云登录网站的有限合伙人,未按照约定收到远福昌明的投资本金、投资收益。宁波梅山保税港区远澈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澈管理”)系发行人的子公司,为远福昌明的普通合伙人之一。
远澈管理作为共同被告,于 2023年 4月 17日收到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送达的仲裁申请书,仲裁请求为中航资本要求远澈管理在案涉金额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本案件的最新进展为:2024年 4月 3日,仲裁已开庭,2025年 1月 26日收到贸仲裁决,远福昌明向申请人偿付投资本金 2.5亿元,并支付按年利率 11%的标准计算的收益分配款;同时,远澈管理就远福昌明所负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案件七:申请人天津中财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财保理”)与第三方之间的合同纠纷,案涉金额 189,174,580.00元,由郑州仲裁委员会于 2023年 1月 11日受理。目前,第三方未按照约定偿还中财保理向其发放的借款。发行人为上述借款提供了连带保证担保。
发行人作为共同被告,于 2023年 1月 11日收到郑州仲裁委员会送达的仲裁申请书,仲裁请求为中财保理要求发行人在案涉金额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本案件的最新进展为:2024年 7月 6日,仲裁已开庭,案件于 2024年 8月27日第二次开庭,2024年 10月 28日收到仲裁裁决书,发行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025年 1月 14日公开程序查询,执行程序已经立案(未收到执行通知书)。
5.案件九:原告陕西省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陕西国托”)与天津市天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天山”)之间的合同纠纷,案涉金额 103,612,457.53元,由北京金融法院于 2023年 10月 7日受理。目前,天津天山未按照约定偿还陕西国托管理的信托计划向其发放的借款。发行人为上述借款出具了差额补足文件。
发行人作为共同被告,于 2023年 10月 7日收到北京金融法院送达的民事起诉状,诉讼请求为陕西国托要求发行人在案涉金额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本案件的最新进展为:2024年 6月 26日一审开庭,因天津天山缺席,待通知第二次开庭。2024年 8月 30日,法院裁定驳回陕国投起诉,陕国投已上诉。
2024年 12月 31日收到北京高院作出的终审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6.案件十:原告乐山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乐山银行”)与重庆朗淳实业有限公司之间的合同纠纷,案涉金额 10,000,000.00元,由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于 2023年 12月 19日受理。目前,重庆朗淳实业有限公司未按照约定偿还乐山银行向其发放的借款。宁波远盛吉茂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宁波远懿昌邦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普通合伙人为发行人的子公司,分别持有案涉两家主体的 70%股权、49%股权。宁波远盛吉茂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宁波远懿昌邦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已将其持有的案涉主体的股权质押给乐山银行,用于为上述贷款业务提供质押担保。
宁波远盛吉茂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宁波远懿昌邦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作为共同被告,于 2023年 12月 19日收到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起诉状,诉讼请求为乐山银行要求宁波远盛吉茂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和宁波远懿昌邦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有的案涉主体已质押股权财产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在案涉金额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本案件的最新进展为:2024年 4月 29日,一审已开庭;2024年 8月 16日收到一审判决,判令朗基主体承担债务清偿责任,原告在宁波远吉两主体持有的案涉主体已质押股权财产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在案涉金额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已于 8月 30日提出上诉,未缴纳诉讼费按撤诉处理。2025年 1月乐山银行申请进入强制执行程序。
7.案件十二:原告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以下简称“南京银行北京分行”)与发行人之间的合同纠纷,案涉金额 31,249,874.75元,由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于 2024年 1月 3日受理。南京银行北京分行向发行人发放的贷款已到期,发行人尚未偿还;布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为发行人的子公司,为上述贷款提供保证担保。
发行人、布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作为被告,于 2024年 1月 3日收到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起诉状,诉讼请求为南京银行北京分行要求发行人偿还流动资金贷款,要求布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在案涉金额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本案件的最新进展为:2024年 4月 9日,发行人收到一审判决,判决发行人支付借款本金及利息、复利、罚息、律师费。随后,发行人提起上诉。2024年 6月 24日,发行人收到二审判决,二审维持原判。目前已进入执行阶段。2024年 12月对于超标的查封提出执行异议,2025年 1月执行异议立案,等待进一步处理。
8.案件十三:原告澳门国际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澳门银行”)与第三方之间的合同纠纷,案涉金额 65,683,574.20元,由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4年 1月 3日受理。目前,第三方未按照约定偿还澳门银行向其发放的借款。
发行人作为共同被告,于 2024年 1月 3日收到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起诉状,诉讼请求为澳门银行要求发行人在案涉金额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本案件的最新进展为:2024年 4月 25日,一审已开庭,目前尚未收到判决。
9.案件十五: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以下简称“招行深圳分行”)与第三方之间的合同纠纷,案涉金额 303,001,933.56元,由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24年 5月 11日受理。目前,第三方未按照约定偿还招行深圳分行向其发放的借款。发行人为上述借款提供了连带保证担保。
发行人作为共同被告,于 2024年 5月 11日收到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起诉状,诉讼请求为招行深圳分行要求发行人在案涉金额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本案件的最新进展为:2024年 10月 10日开庭,2024年 12月 30日本案收到一审判决;2025年 1月本案其他被告提起上诉,等待进一步开庭通知。
10.案件十六:原告华安财保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安资管”)与武汉远泰数据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武汉远泰”)之间的合同纠纷,案涉金额 1,406,332,000.63元,由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 2024年 5月 16日受理。
发行人作为共同被告,于 2024年 5月 16日收到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起诉状,诉讼请求为华安资管要求发行人在案涉金额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11.案件十七:原告光大兴陇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光大信托”)与北京德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德颖”)之间的合同纠纷,案涉金额 2,193,635,541.95元,由北京金融法院于 2024年 6月 3日受理。光大信托向北京德颖发放的贷款已到期,北京德颖尚未偿还;发行人为上述借款提供了保证担保。
北京德颖和发行人作为被告,于 2024年 6月 3日收到北京金融法院送达的民事起诉状,诉讼请求为光大信托要求北京德颖向其支付案涉金额,要求发行人在案涉金额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12.案件十八:原告武汉锌疆置业有限公司、魏荣芳与第三方之间的合同纠纷,案涉金额 45,180,000.00元,由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于 2024年 5月 21日受理。第三方向武汉锌疆置业有限公司、魏荣芳发放借款时,要求其支付给天津远津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远津”)融资服务费 1,918万元。
天津远津作为共同被告,于 2024年 5月 21日收到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起诉状,诉讼请求为武汉锌疆置业有限公司、魏荣芳要求天津远津返还融资服务费及期间资金占用成本 20,653,210.47元。
本案件的最新进展为: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就管辖权异议作出裁定,本案原告、被告均对于管辖权异议提起上诉,目前等待处理。
13.案件二十:原告华润信托与河南希格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南希格玛”)之间的合同纠纷,案涉金额 316,505,138.89元,由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24年 7月 13日受理。华润信托向河南希格玛发放的贷款已到期,河南希格玛尚未偿还。北京德颖持有河南希格玛的 10%股权,并已将其持有的 10%股权质押给华润信托,用于为上述贷款业务提供质押担保。
北京德颖作为共同被告,于 2024年 7月 13日收到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起诉状,诉讼请求为华润信托要求北京德颖持有河南希格玛 10%已质押股权财产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在案涉金额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本案件的最新进展为:待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就管辖权异议作出裁定,驳回德颖申请。北京德颖提出管辖权异议,2024年 12月 12日收到管辖权二审通知书,12月 30日收到管辖权异议二审裁定,驳回德颖管辖权异议上诉。2025年 3月已开庭,等待法院进一步通知。
14.案件二十一:原告华安资管与武汉远泰之间的合同纠纷,案涉金额649,971,603.88元,由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送达至远洋资本。诉讼请求为对武汉远泰应付华安资管的投资本金和利息承担差额补足责任。
本案件最新进展为:发行人提出管辖权异议,2024年 11月 5日收到法院驳回资本管辖权异议裁定,2024年 11月 12日提交管辖权裁定的上诉,2025年 3月 10日收到管辖权异议终审裁定,驳回发行人管辖权异议上诉,等待法院开庭通知。
15.案件二十二:原告香港上海汇丰银行有限公司起诉布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诉请被告对借款人远洋资本控股有限公司拖欠原告香港上海汇丰银行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布泉资产于 2024年 8月 14日收到了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香港上海汇丰银行诉布泉资产保证合同纠纷案传票,涉案标的金额暂计 384,009,380.8元。被告于 2024年 8月 30日收到原告追加远洋资本控股有限公司为第一被告、变更诉讼请求的文件。
案件最近进展:2024年 11月 7日一审开庭;2024年 12月四中院出具一审判决,布泉资产已经向北京高院提起上诉,等待二审开庭。
16.案件二十五:原告交行北京自贸试验区支行诉正元联合包装技术(北京)有限公司、北京德慧特迅数据科技有限公司、远洋资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要求远洋资本为第一被告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案涉金额 382,835,045.70元。远洋资本于 8月 30日收到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发送的诉讼材料。
17.案件二十八:发行人于 2024年 12月 12日收到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传票。紫金信托有限公司起诉第三方及发行人,请求判令河南远道置业有限公司立即向原告紫金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偿还贷款本金 106,186,252.25元人民币及相应的利息;请求判令发行人对河南远道置业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债务向原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案件进展:发行人提出管辖权异议,2025年 2月收到管辖权异议裁定,同时案件其他被告提起管辖权异议上诉,等待处理。
1.案件二十九:发行人于 2025年 1月 23日收到温州中级人民法院传票。
原告 1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苍南支行、原告 2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起诉温州远会置业有限公司及发行人等主体,请求判令被告温州远会置业有限公司立即偿还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苍南支行借款本金
128,080,452.63元及利息、复利、逾期罚息、律师代理费;请求判决被告温州远会置业有限公司立即偿还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借款本金 7575万元及利息、复利、逾期罚息、律师代理等请求,并请求判决发行人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案件三十:发行人子公司天津远津于 2025年 2月 10日收到余姚市人民法院传票,宁波余姚云城人工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诉天津远津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宁波余姚云城人工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请求法院确认天津远津在浙江余姚博晟置业有限公司破产重整一案中的债权金额为 0元(将管理人认定金额下调95,364,571.26元)。
远洋资本称,截至目前,上述诉讼、仲裁案件尚在进展过程,鉴于诉讼结果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上述案件对公司的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偿债能力等产生影响尚不确定。发行人将密切关注上述案件的后续进展,与当事各方积极协商解决相关纠纷。发行人目前仍面临流动性问题。
中金公司作为本次债券的受托管理人,为充分保障债券投资人的利益,履行债券受托管理人职责,中金公司将持续关注发行人对本次债券的本息偿付情况以及其他对债券持有人利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及时披露相关信息,并将严格按照《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等相关规定及本次债券《受托管理协议》的约定履行债券受托管理人职责,提醒发行人做好信息披露等工作。敬请广大投资者及时关注公告,注意投资风险、并对相关事宜作出独立判断。同时,中金公司提示持有人务必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的交易规则,合法合规进行债券交易,不得开展内幕交易,不得违规操作或扰乱市场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