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仲裁的基本程序
为了保证仲裁裁决的公正性和及时性,仲裁必须依法进行。仲裁的法定程序可以分为四个阶段:第一阶段是受理阶段,仲裁程序从当事人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开始。仲裁委员会收到当事人提交的仲裁申请后,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自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向申请人发出受理通知书,同时向被申请人发出仲裁通知书及其附件。在收到接受通知书或仲裁通知书后,双方应做好以下工作:
1.申请人应在规定期限内预付仲裁费,否则视为申Kaiyun平台 开云体育官方入口请人撤回仲裁申请,被申请人可以在仲裁通知规定的期限内向仲裁委员会提交书面答复,并核对、整理证据材料,(四)在被申请人下落不明的情况下,及时提交仲裁员遴选书、法定代表人证明、委托书等有关材料,申请人应当主动查明自己的下落,向仲裁委员会提交被申请人的确切住所,否则将影响仲裁程序
,双方均有权向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和证据保全,有权委托律师和其他代理人进行仲裁活动
双方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商定仲裁庭的组成和仲裁员的人选。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对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员的人选不能达成一致的,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仲裁庭组成后,仲裁委员会应当向双方当事人发出组成通知书。当事人接到组织仲裁庭的通知后,对仲裁员的公正性有疑问的,可以在第一次开庭前申请回避,同时应当说明理由。第一次开庭后知道抗辩理由的,可以在最后一次开庭前提出。因回避选定或者指定新的仲裁员后,当事人可以请求重新进行已经进行的仲裁程序。是否准许由仲裁庭决定
(3)在听证阶段,仲裁委员会应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将听证日期通知双方当事人。当事人收到开庭通知后,应当注意下列事项:
1.当事人确实有困难,不能在指定日期到达的,可以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向仲裁庭申请延期开庭。是否允许由仲裁庭决定。申请人收到书面通知后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不到庭的,视为撤回仲裁申请。被申请人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回避的,仲裁庭可以缺席裁决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