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信托公司提成:非标1年期1%现金类年化05%!
近日,有知情人士向信托圈内人提供了一份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劳动争议纠纷案终审判决,判决书显示:某信托公司长惠112号甲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12个月期限 佣金率为1%(一次性发放),月月增利1号现金管理类产品提成年化0.5%。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X某与某信托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案作出终审判决,依法驳回X某上诉,维持一审原判。该案历经劳动仲裁、一审、二审三个阶段,围绕绩效工资、过节费、司龄工资、销售提成及经济补偿金差额等多项诉求展开激烈辩论,全程聚焦企业经营困境下劳动报酬与福利的发放边界,备受关注。
据悉,X某于2021年3月23日入职某信托公司,担任北京第一分中心财富总监一职,双方签订了期限自2021年3月23日至2024年3月23日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约定,X某的月薪资包含基本工资、岗位工资及绩效工资,其中绩效工资占比30%,入职后其薪资历经多次调整:2021年3月入职时月薪资1万元(绩效工资3000元),2021年7月起调降至9000元(绩效工资2700元),2021年11月起调降至8000元(绩效工资2400元),2022年1月起调降至7000元(绩效工资2100元),2023年1月起进一步降至6000元(绩效工资1800元)。
2021年12月某信托公司因其代销的金交所产品全面逾期陷入重大兑付危机,各类产品销售进度缓慢甚至停滞。
2022年4月起某信托公司的工作重点转为风险资产处置、安抚和维稳投资者。
2022年4月辛某也被调入电话客服小组接听全国客户的投诉电线月某信托公司大量高管被公安带走调查。
2022年8月起财富中心员工主要工作转为接待维权客户和维稳工作,某信托公司更是被监管叫停了所有产品的发行,销售岗位员工已无产品可售。
虽某信托公司提交了2022年7月至2024年3月人力资源程某向辛某发送的业绩预警邮件,但因某信托公司的经营情况和大量负面舆情,外加发售产品被叫停等因素,致使2022年4月起销售岗位员工已不具备开展正常销售工作的条件,销售任务和绩效考核已必然无法达成。
2024年2月1日,某信托公司向X某发送《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告知其劳动合同于2024年3月23日到期后不再续签,
,双方就劳动报酬及相关福利发放产生分歧,X某遂提起劳动仲裁。二、仲裁阶段:分歧初现,双方均不服裁决
庭审了解到,X某于起诉前曾向北京市西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提出五项仲裁请求:一是支付2021年5月1日至2023年3月23日
56700元;二是支付2023年5月1日至2024年3月8日过节费2300元;三是支付2022年3月23日至2024年3月23日司龄工资3600元;四是支付2021年8月1日至2024年2月28日销售提成114021.25元;五是支付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差额35004元。2024年10月10日,该仲裁委作出京西劳人仲字[2024]第4976号裁决书,
某成都蓉悦6M融资计划第5期”项目销售提成11280.82元,驳回X某其他仲裁请求。对于该裁决,X某认为自身各项诉求均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仲裁裁决未予支持不当;
,不应支付相关提成,双方均不服裁决,于法定期限内诉至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形成原审互为原、被告的诉讼格局。三、一审阶段:庭审交锋,法院驳回全部诉求
一审庭审中,双方围绕各项诉讼请求展开激烈辩论,提交相关证据并进行质证,还原案件核心事实。
1、绩效工资56700元:涉及2021年5月至2024年3月多个月份的克扣金额;
2、过节费2300元:涵盖2023年五一、国庆及2024年元旦、春节、妇女节;
3、司龄工资3600元:对应2022年3月23日至2024年3月23日的司龄补贴;
4、销售提成:包括月月增利1号集合资金信托项目9221元、长惠112号集合资金信托项目92326元;
。X某于2022年3月8日销售该信托项目160万元,该项目销售提成标准为年化千分之五,按天计算。X某认可某信托公司2022年4月18日对该产品发放佣金规则的调整,但2022年12月起再未收到该项目的提成。经初步计算截止到2024年2月29日该项目应发未发放的销售提成9221元。(2)
。根据某信托公司提供的发行通知,该产品佣金率为1%(一次性),但发行通知明确表明一次性1%的前提是基于产品正常存续期限12个月制定的。辛某于2022年1月17日、4月14日、5月26日分别销售该信托项目300万元、310万元、500万元,但该项目到期后均未能按时兑付,项目存续期已超过24个月,远超原存续期一倍多。辛某原工作职责为金融产品的销售工作,而某信托公司也按照产品的存续期制定产品佣金率并折算绩效考核业绩,时间越长佣金率越高。参照某信托公司其他存续期24个月的产品,佣金率为1.5%到2%不等,因此辛某请求法院参考其他24个月存续期的产品计算合理的销售佣金。5、经济补偿金差额6750元:基于其主张的劳动合同终止前12个月平均工资计算得出。
,并针对X某的全部诉求进行抗辩:1、绩效工资方面,X某入职时已签字确认知悉并遵守《某国际信托财富中心业务人员管理办法》,该办法明确绩效工资按业绩达成率核算,公司提交的《月中业绩预警通知书》显示,X某诉争期间业绩未达标,公司按规则扣发绩效并无不当;X某的工作内容进行部分变更,且接受投诉客户的维护也是销售人员后续服务之一,但不属于调岗行为,其仍属于营销序列人员,相应通知文件只是方向性的建议。
2、过节费、司龄工资均属于非法定福利,公司可根据经营状况自主决定是否发放,其2020年至2022年净利润均为负,经营不善,取消相关福利发放具有合理性;
所涉理财产品系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的理财产品,经法院与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核实,确认“某成都蓉悦6M融资计划第5期项目”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的理财产品,不应支付相关提成。(2)
的佣金发放规则的变更通知已向辛某进行送达,且已经结算完毕,自2022年11月之后不再发放,并提交关于现金类产品佣金发放规则调整的邮件通知截图、关于现金类产品存续佣金审批的非信托业务工作请示截图及企业微信聊天截图;该通知显示,现金类产品因之前账户异常冻结导致的暂停申赎、现金类存续时间不明确,故对于月月增利产品,存续佣金在存满一个存续期后发一次佣金。(据信托圈内人了解,目前该产品净值为负值,详细可阅读《突发!某信托现金管Kaiyun平台 开云体育官方入口理类净值惊现负值,投资人面临亏损!》)(3)
,均无拖欠;某国际信托·长惠112号甲公司贷款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销售佣金已足额发放,X某2022年1月、4月、5月的工资组成中均含有其分别销售的该产品的销售佣金,分别为:30000元、31000元、50000元,佣金发放比例就是按照客户实际投资金额的1%来计算发放,并提交关于《某国际信托·长惠112号甲公司贷款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发行通知,证明该项目佣金为一次性发放,佣金率为1%。(4)经济补偿金已足额支付,X某主张的平均工资不应包含未发放的过节费、司龄工资。
“某成都蓉悦6M融资计划第5期”项目经法院与公安部门核实,确系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涉案产品,X某当庭撤回该项目提成主张;月月增利1号项目提成核算规则调整具有合理理由且已履行告知义务;长惠112号项目已按约定一次性支付佣金;
某信托公司2020年至2022年净利润均为负,经营不善的主张具有事实依据。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提供证据证明,未能提供证据或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的,应承担不利后果。X某要求支付绩效工资、过节费、司龄工资、销售提成及经济补偿金差额的诉求,均缺乏充分事实和法律依据;某信托公司关于无需支付涉案项目销售提成的诉求,具有事实依据。据此,一审法院于2024年作出判决:某信托公司无需支付X某“某成都蓉悦6M融资计划第5期”项目销售提成11280.82元;驳回X某的全部诉讼请求。四、二审阶段:上诉维权,终审维持一审原判
一审判决作出后,X某不服,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其一审全部诉讼请求,双方由此进入二审庭审阶段。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25年10月2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二审庭审中,X某详细阐述了上诉事实与理由,为支持其上诉主张,X某在二审庭审中补充提交了两项新证据:
;二是工作群微信聊天记录及新浪新闻,拟证明公司2022年2月后全面陷入兑付危机,销售工作无法开展。某信托公司在二审庭审中答辩称,同意一审判决,不同意X某的上诉请求,坚持其一审抗辩理由,并对X某提交的新证据发表质证意见:对两项新证据的形式真实性予以认可,但关联性及证明目的均不予认可,主张佣金表所载产品与案涉长惠112号项目无关,该项目佣金已按约定足额发放;微信聊天记录内容与证明目的不符,新浪新闻数据来源不明、未获官方核实,且涉及案外主体,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认为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在于X某的各项上诉请求是否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二审法Kaiyun体育官方网站 开云登录网站院认为,X某的上诉请求均不能成立,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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