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申请撤销或不予执行仲裁裁决被驳回如何救济?
仲裁不同于诉讼,仲裁是一裁终局的,当事人如果对仲裁裁决不服,不能再次申请仲裁,只能通过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或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来进行救济。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
“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仲裁裁决、驳回或者不予受理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申请后,当事人对该裁定提出执行异议或者申请复议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人民法院基于案外人申请裁定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或者仲裁调解书,当事人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人民法院裁定驳回或者不予受理案外人提出的不予执行仲裁裁决、仲裁调解书申请,案外人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根据该规定,仲裁一方当事人申请人不予执行仲裁裁决被法院驳回后,无法再进行救济;如案外人提出不予执行仲裁裁决被法院驳回,案外人可在规定期限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对驳回其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裁定不服而申请再审,人民法院不予受理问题的批复》法释[2004]9号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九条规定的精神,当事人对人民法院驳回其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裁定不服而申请再审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8〕5号)规定:“被执行人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对同一仲裁裁决的多个不予执行事由应当一并提出。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申请被裁定驳回后,再次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不予审查,但有新证据证明存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二款第四、六项规定情形的除外。”
(1)通常情形下,当事人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被驳回后再次提出申请的,法院不予审查。
(2)有新证据证明仲裁所依据的证据系伪造或仲裁员存在枉法仲裁行为的,当事人仍可再次提出申请。
(3)需注意的是,当有新证据证明仲裁所依据的证据系伪造或仲裁员存在枉法仲裁行为的,仅能约束法院必须对当事人再次提出的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申请予以审查,但最终是否支持当事人的申请,仍取决于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是否充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法释〔2020〕21号)第七十一条规定:“上级人民法院依法监督下级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最高人民法院依法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法院的执行工作。”第七十五条规定:“上级法院在监督、指导、协调下级法院执行案件中,发现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确有错误的,应当书面通知下级法院暂缓执行,并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处理。”
根据该规定,被执行人在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被驳回后,可以向上级人民法院申请启动执行监督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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