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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来西亚律师第三方资助仲裁费法律制度与实务应用

作者:小编 发布时间:2026-04-02 12:23:58点击:

  马来西亚于2026年1月1日正式实施第三方资助(Third-Party Funding)法律制度。《马来西亚2005年仲裁法》新增第46C条明确规定,在仲裁领域,第三方资助协议不再因助讼(Maintenance)或帮讼分利(Champerty)原则而被认定为违法或违反公共政策。

  新法适用于在马来西亚进行的国内和国际仲裁、仲裁地在马来西亚的仲裁,以及仲裁地在国外或未指定仲裁地但任何相关服务在马来西亚提供的仲裁。即使仲裁地在境外,只要部分仲裁服务在马来西亚进行,即受新法管辖。

  《马来西亚2005年仲裁法》新增第46A至46I条构成第三方资助的法律基础。第46B条规定新法不溯及既往,仅适用于2026年1月1日之后签订的资助协议。第46C条废除助讼和帮讼分利原则在仲裁领域的适用。第46D至46E条授权部长制定执业守则,规定资本充足性、资助人控制等标准。第46F条允许为寻求或确保资助目的披露仲裁材料。第46G至46H条规定强制披露义务。第46I条定义关键术语。

  《马来西亚2026年第三方资助执业守则》由首相署法律事务部于2026年1月1日实施,构成轻触式监管框架的核心组成部分。

  被资助方必须履行严格的披露义务。若仲裁启动前已存在资助协议,应在仲裁程序开始前披露。若仲裁启动后签订资助协议,须在协议签订后15日内披露。披露内容包括资助协议的存在及第三方资助人的身份。资助关系任何变更(包括终止)须及时通知。

  披露对象包括仲裁庭和对方当事人。未遵守披露义务可能导致第三方资助人承担法律后果,仲裁庭可在费用裁决中考虑该违规行为。

  为寻求或确保资助目的,当事人可向潜在资助人披露仲裁材料,但需遵守仲裁开云网址 kaiyun官方入口保密义务。这一规定解决了保密性与披露需求之间的冲突。

  第三方资助人必须维持至少1000万令吉(或等值外币)的可动用资本,能够履行未来36个月内的所有资金义务,并接受年度审计。这一门槛显著高于新加坡和香港的自愿性标准,确保只有财务实力雄厚的专业资助机构才能进入市场。

  每份资助协议必须包含资助金额、回报结构、独立法律建议权、中立争议解决机制。协议必须明确资助人不得控制或影响仲裁进行或和解,不得破坏律师的职业独立性,不得从事误导性营销。

  资助人仅在重大违约、欺诈或虚假陈述、仲裁请求被最终驳回等情形下方可终止协议。若在不允許情形下终止,仍须继续承担全部资金义务直至终止生效,防止资助人中途弃开云网址 kaiyun官方入口船。

  马来西亚、新加坡和香港均于2017年前后启动第三方资助合法化改革,但三者在监管模式、资本要求、披露义务等方面存在显著差异。

  新加坡于2017年1月通过《新加坡民法修正案》和《新加坡民法(第三方资助)规则2017》,明确废除助讼和帮讼分利的侵权责任,为国际仲裁及相关程序的第三方资助铺平道路。2021年6月,新加坡进一步扩展适用范围至国内仲裁和新加坡国际商事法院相关程序。

  香港于2017年6月通过《香港2017年仲裁及调解法例(第三者资助)(修订)条例》,2019年2月正式实施。该条例修订《香港仲裁条例》(第609章)和《香港调解条例》(第620章),明确第三者资助仲裁及调解不受普通法助讼及包揽诉讼原则禁止。

  马来西亚则于2024年4月启动立法程序,2026年1月1日正式实施《马来西亚2024年仲裁(修正)法》及《马来西亚2026年第三方资助执业守则》,成为亚洲第三个以成文法形式明确规范仲裁第三方资助的司法管辖区。

  三者的监管模式均采取轻触式监管,但资本要求差异显著。马来西亚实行法定强制资本门槛,要求资助人维持至少1000万令吉可动用资本,并接受年度审计,违反守则虽不自动产生法律责任,但仲裁庭可在费用裁决中考虑合规情况。新加坡采取自愿性行Kaiyun平台 开云体育官方入口业守则模式,由新加坡法律学会发布《新加坡法律职业(专业行为)规则》,要求法律执业者披露资助协议存在及资助人身份,但未设定明确资本门槛,非合规本身不产生法律责任。香港同样采取自愿性守则模式,由律政司司长发布《香港第三者资助仲裁实务守则》,规定行为标准,无强制资本要求,非合规本身不产生法律责任。

  马来西亚的1000万令吉资本门槛显著高于新加坡和香港的自愿性标准,这一设计旨在筛选出财务实力雄厚的专业资助机构,降低被资助方面临资助人违约的风险。

  三者的披露义务均具有强制性,但时限和范围存在差异。马来西亚要求仲裁启动前已存在资助协议的在程序开始前披露,仲裁启动后签订的须在15日内披露,披露范围包括资助协议存在及资助人身份。新加坡要求若资助协议签订早于争议解决程序开始之日,当事人在仲裁程序一开始就应当提交披露说明;若签订晚于程序开始之日,当事人需尽快、及时披露,披露范围包括资助协议存在、资助人身份以及是否约定由资助人承担仲裁费用。香港要求受资助方在资助协议签订后向其他各方及仲裁庭书面披露资助协议存在及资助方名称,若资助协议终止也须履行通知义务,时限与马来西亚类似,但守则未要求披露具体商业条款。

  值得注意的是,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2025年规则进一步要求披露资助人对仲裁结果的利益详情以及是否承诺承担不利费用责任,披露范围较马来西亚和香港更为广泛。

  三者的适用范围均涵盖国内和国际仲裁,但细节存在差异。马来西亚明确适用于仲裁地在国外或未指定但相关服务在马来西亚提供的仲裁,具有长臂管辖特征。新加坡2017年最初仅适用于国际仲裁,2021年扩展至国内仲裁。香港适用于在香港进行的仲裁及根据《香港仲裁条例》进行的仲裁相关程序,包括紧急仲裁员程序和仲裁相关法院程序。

  关于第三方资助费用的可收回性,三地均未在立法中明确规定,但仲裁规则普遍授权仲裁庭在费用裁决中考虑资助安排。马来西亚《2026年亚洲国际仲裁中心仲裁规则》授权仲裁庭在费用裁决中考虑资助安排及披露义务的合规情况。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规则允许仲裁庭命令披露资助人利益详情。香港国际仲裁中心规则第34.4(d)条明确授权仲裁庭在决定费用是否合理及如何分摊时考虑任何第三方资助安排。

  马来西亚模式的核心优势在于法律确定性最高,成文法明确废除普通法障碍,优于英国的模糊状态(PACCAR案后不确定性);资本门槛确保质量,1000万令吉要求筛选出专业资助机构;披露严格性领先,15日强制期限优于自愿披露;费用整合机制使仲裁庭可直接考虑资助因素;长臂管辖保护即使仲裁地在境外,只要部分服务在马来西亚即受新法保护。

  新加坡模式的优势在于起步最早,市场成熟度最高,拥有Therium、Omni Bridgeway等国际资助机构区域总部;2021年扩展至国内仲裁,适用范围最广;国际仲裁中心地位稳固,与伦敦、纽约、巴黎齐名。

  香港模式的优势在于与内地联系紧密,为涉华仲裁提供独特优势;允许律师作为资助人(只要不为同一仲裁当事人提供代理服务),资金来源更多元;2019年实施时间较早,市场实践经验丰富。

  Essar Oilfields Services Ltd v. Norscot Rig Management Pvt Ltd案确立了第三方资助费用可作为其他费用由败诉方承担的先例。仲裁庭裁决败诉方承担胜诉方向资助人支付的成功费,英国高等法院支持该裁决,认定资助费用属于仲裁规则下的合理费用。

  RSM Production Corporation v. Saint Lucia案中,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心仲裁庭明确肯定第三方资助的合法性,强调只要保持透明且不对仲裁程序施加不当影响,第三方资助即为合法实践。

  母公司资助子公司仲裁的认定存在特殊规则。根据公司集团理论,母公司通常不被视为第三方资助人,因其对子公司有控制关系。但若母公司对仲裁程序行使实质控制,如决定诉讼策略、选择律师、批准和解,则可能被认定为事实上的资助人,仲裁庭可据此命令其提供费用担保。中资企业集团内部资助安排需谨慎设计,避免母公司因过度介入而被纳入仲裁程序或承担费用责任。

  投资组合资助中的利益冲突风险不容忽视。某公开案例中,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被任命为申请人方仲裁员,而该事务所曾从资助申请人案件的第三方资助人处获得资助。该案件虽未进入裁决阶段即被合并,仲裁员被撤换,但揭示了投资组合资助中的隐蔽利益冲突。第三方资助人通常同时资助多个案件,可能引发跨案件的仲裁员利益冲突。

  《2026年亚洲国际仲裁中心仲裁规则》第31条进一步细化第三方资助制度。要求被资助方在仲裁开始时或开始后尽快书面披露资助安排的存在及资助人身份。要求及时通知资助关系的任何变更。授权仲裁庭在作出命令和裁决(包括费用裁决)时考虑资助安排及披露义务的合规情况。

  2026年快速程序门槛提高至300万美元(国际案件),使更多中等价值商业争议适用快速程序。快速程序裁决可在高等法院自动承认,无需另行申请,降低资助人执行风险。

  仲裁庭在费用裁决中可考虑以下因素:资助协议的存在及回报结构、披露义务的履行情况、资助费用是否合理且必要、资助人是否不当控制仲裁程序。

  励博律所(Lee & Poh Partnership)是马来西亚领先的综合性律所,总部位于吉隆坡Bangsar South区,成立于2020年,现有8名合伙人和27名律师,是马来西亚发展最快的律所之一。2025年1月,励博律所与Tuang Chu & Co的争议解决团队完成合并,显著增强了在复杂商事仲裁领域的实力。

  励博律所设有专门的中国业务部,为有意拓展中马业务的客户提供法律与商业支持,架起中马之间的法律桥梁。中国业务部由精通中文(普通话、粤语、潮州话、福建话)的律师组成,深谙中国商业文化和法律环境,能够为中资企业提供无缝对接的法律服务。

  在第三方资助仲裁领域,励博律所中国业务部能够为中资企业提供以下专业服务:资助协议合规审查,确保协议符合《马来西亚2026年第三方资助执业守则》强制性条款要求,避免无效风险;披露程序管理,严格把控15日期限,准备中英文双语披露函,建立变更通知机制;费用论证策略,在有利情形下主张资助费用可收回,在不利情形下抗辩对方资助费用的合理性;中马法律协作,与中国律师团队协作,整合两国法律优势,在费用裁决中有效主张或抗辩资助因素。

  适用情形包括强有力索赔但资金受限,如建筑合同争议中承包商面对强势开发商;复杂跨境争议需聘请国际顶级律师和专家证人,费用超出预算;风险分散需求,希望将仲裁费用风险转移。

  协议谈判要点包括争取封顶条款,限制资助人回报上限;明确资助人不得干预和解谈判、证人选择、法律策略等核心决策;确保协议包含不得无故终止条款;要求资助人提供或协助购买不利费用保险。

  合规义务包括在仲裁申请书提交前或提交后15日内完成披露;向仲裁庭、对方当事人和亚洲国际仲裁中心发送披露函;保留披露记录备查;任何资助关系变更立即书面通知各方。

  披露审查机制包括要求补充披露,若对方披露不完整,申请仲裁庭命令其提供资助协议关键条款;通过公开信息或仲裁庭命令,核实资助人是否符合1000万令吉资本要求;核查资助人是否同时资助对方关联案件,可能引发仲裁员利益冲突。

  程序利用策略包括若对方资助人资本不足或存在终止风险,申请仲裁庭命令提供费用担保;若资助回报结构激励过度诉讼,主张对方滥用程序,申请费用制裁;在费用听证中主张对方资助费用不应作为合理费用由败诉方承担,或应限制在合理范围。

  马来西亚律师核心职责包括资助协议合规审查,确保协议符合《马来西亚2026年第三方资助执业守则》强制性条款要求;严格把控15日期限,准备标准披露函模板,建立变更通知机制;在有利情形下主张资助费用可收回,在不利情形下抗辩对方资助费用的合理性。

  中马律师协作模式涵盖多个环节。在资助结构设计环节,中国律师评估中国外汇管制、资金出境合规,马来西亚律师设计符合马来西亚法的资助架构。在协议谈判环节,中国律师参与商业条款谈判,马来西亚律师审查法律合规性。在披露义务环节,中国律师协助准备中文披露材料,马来西亚律师提交英文披露函。在费用裁决环节,中国律师评估中国法下费用可执行性,马来西亚律师在仲裁庭主张或抗辩资助费用。在跨境执行环节,中国律师协助中国判决或裁决执行,马来西亚律师在马来西亚申请承认与执行。

  马来西亚2026年第三方资助法律制度的实施,为中资企业仲裁维权提供了新的战略选择和资金渠道。通过与新加坡、香港的比较可见,马来西亚模式在资本门槛、披露严格性和法律确定性方面具有独特优势,1000万令吉资本要求和15日强制披露期限体现了轻触式监管与实质保障的平衡。

  励博律所中国业务部凭借精通中文的律师团队、深厚的中国商业文化理解、丰富的国际仲裁经验,能够为中资企业提供第三方资助仲裁的全流程专业服务,是中资企业涉马仲裁的理想法律合作伙伴。

  我是余驰宇,中国执业律师,牵头马来西亚、柬埔寨、泰国、罗马尼亚等国当地律所的中国业务部,专注中资企业海外财产保护、重大诉讼/仲裁、税务问题处理、跨境保全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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