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家45起仲裁首波结果出炉!光大信托对安诚数盈追偿悉数未获支持
一系列持续已久的信托追偿仲裁,终于迎来关键裁决。而结果不仅出乎市场意料,更直接推翻了信托此前对投资者传递的全部口径。随着首批裁决文书落地,22 亿产品的责任归属、损失由谁承担,一夜之间迎来全新变局。
近日,资管有道独家获悉,据多名光大信托拓源安享、睿享全天候系列产品投资者爆料,光大信托已就涉险产品发布临时公告,披露其与底层私募管理人浙江安诚数盈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下称“安诚数盈”)的仲裁终局结果 ——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对光大信托提出的赔偿投资损失等全部仲裁请求,均不予支持。
与此同时,接近光大信托人士向资管有道透露了此次仲裁的整体进展,截至4月2日,45 起仲裁已出20份裁决,剩下部分预计最晚在5月11日会出裁决结果。这也让该系列产品投资者的相关诉求推进再添新变数。
据光大信托4 月 2 日发布拓源安享 23 号的临时公告,公司于3 月 27 日收到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出具的两份终局裁决书,涉诉标的为安诚数盈旗下安越浦盈、安越嘉盈两只私募基金,仲裁庭对光大信托要求私募管理人赔偿投资损失等仲裁请求均不予支持。
光大信托表示,目前正会同聘请的律师团队,就裁决书相关内容进行全面评估,审慎研议后续处理方案。
接近光大信托人士向资管有道透露,此次涉安诚数盈的仲裁案共45件,近期分两批出具裁决书,首批20份仲裁请求均被驳回,剩余25件结果将在4月内陆续公布,最晚5月11日出具。
该人士还表示,针对安诚数盈的仲裁是底层三家私募处置的最后一环。信弘聚盈相关问题已于2024年4月解决,上海通怡相关案件于2025年3月完成处置,三大底层私募追偿已进入收尾阶段。
有投资者表示,仲裁请求未获支持说明问题:“光大信托此前一直声称问题全是私募违规操作导致,自己已履行管理职责。若真如此,仲裁请求根本不会全部被驳回。”投资者还质疑仲裁费用应由光大信托自行承担,而非由信托产品资产支付。更有投资者直言:“信托向私募追偿遇挫,我们的实际损失到底该由谁承担?”
此次光大信托与安诚数盈的仲裁纠纷,源于2024年5月爆发的产品净值异常波动事件。
据界面新闻、读创新闻等媒体报道,2024年5月31日,光大信托“拓源安享”“睿享全天候”两大系列产品突然出现大幅净值回撤,此后每周净值更新暂停近两个月。涉事产品共计32个信托计划,总规模约22亿元,涉及投资者约800人,底层投向包括安诚数盈管理的“安越浦盈”“安越嘉盈”在内的4只私募基金。
2024年7月,光大信托公告披露,净值回撤原因包括:私募基金超合同约定投资杠杆雪球场外衍生品,且将估值方法由合同约定的市值法擅自调整为成本法,后被要求调回,叠加挂钩指数下跌,导致亏损集中暴露。
根据产品推介材料及信托合同,“拓源安享”为“固收+”产品,“睿享全天候”为混合类产品,均未提及雪球衍生品投资,且合同约定商品及衍生品类投资比例不超过20%,实际投资占Kaiyun平台 开云体育官方入口比显著超标,属于超范围投资。
更引发投资者不满的是收益与本金错配问题。监管核查后证实,部分已止盈产品的收益实际来源于存续产品投资者的本金,存在分离定价、期限错配等情况,成为核心争议点。
目前,光大信托已对包括安诚数盈在内的3家私募管理人发起共计73起仲裁。其中,与上海通怡的28起已于2025年4月达成和解,和解金额约1.94亿元。剩余45起仲裁便是此次涉及安诚数盈的案件。
2024 年 11 月,国家金融监管总局甘肃监管局针对投资者反馈给出调查结论,认定光大信托投前按制度履行准入程序,但投中、投后环节管理不到位,2024 年 1 月末相关私募已现大幅净值回撤,公司未穿透核查底层持仓,直至二季度才启动风险应对,同时存在信息披露不及时问题。
针对该结论,投资者提出多项异议并申请复查。2025 年 1 月,金监总局作出回复,认定甘肃监管局两项问题核查不到位,一是对超合同投资、违规估值仅认定 “管理不到位”,主体责任与成因认定模糊;二是对是否存在滚动发行、资金池、亏损转Kaiyun体育官方网站 开云登录网站嫁的核查不充分,责令其重新办理并核查相关责任。
针对此次产品公告提及的仲裁结果,上海正策律师事务所魏峻军律师向资管有道表示,从投资者角度看,此前主张的“光大信托未穿透管理”这一提法需及时调整。上海国际仲裁中心未支持光大信托的仲裁请求,可能有两种解释:一是光大信托有权穿透管理但未履行,应自行对亏损结果承担责任;二是光大信托无权穿透管理,根据底层合同,私募管理人通常被赋予独立决策权。
此次光大信托针对安诚数盈的仲裁请求未获支持,让整个事件的责任认定与损失承担更趋复杂。
有业内人士向资管有道分析,此前光大信托已与上海通怡达成仲裁和解,信弘聚盈相关问题也已解决,此次安诚数盈案的追偿遇挫,意味着其针对拓源安享、睿享全天候系列该部分底层资产的追偿路径基本走不通,也让投资者损失承担问题陷入僵局。
第一,在损失确定情况下,估值方法不再是核心。光大信托对私募的仲裁可能认为是信托产品定损的重要依据,监管在内多部门虽然对金融产品估值有明确的规定,甚至具体到了会计科目。但是,在诉讼或仲裁过程中,估值披露部分依旧首推合同约定,就该部分内容推翻合同约定,还需进一步评估。
第二,信披义务不再是重点。资管产品虽然有信披规定,但是在司法实务过程中,信披没有成为赔偿损失的必要条件。
第三,对“资管新规” 中资金池方面的关注。“借新还旧” 只是资金池业务中的一种,拆分期限也属于 “资金池”,如底层业务期限时间长,上层产品时间短,导致了风险在不同投资者中转移。
第四,层级合同约定的对应关系,是重中之重。在层级嵌套投资的产品中,应当关注信托合同与私募合同约定的不同之处,如私募投资约定的范围宽于信托合同,形成信托超范围投资的事实。对超范围投资造成的损失及因果关系,是后续梳理问题的重点。
对于此次仲裁追偿遇挫后的后续处置、投资者相关安排等问题,资管有道将持续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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