赫美集团:关于新增投资者诉讼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对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相关诉讼尚未开庭审理,未产生具有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故无法判断其对公司损益的影响。
近日,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赫美集团”)收到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深圳中院”)送达的《民事起诉状》等有关证据材料,涉及150名自然人投资者以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为由对公司提起民事诉讼,诉讼金额共计人民币1,511,062.29元。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判令被告赫美集团向原告支付各项损失合计1,511,062.29元(具体详见附表1)。
原告因被告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受到投资损失,原告购买股票的时间在被告虚假陈述实施日以后,至揭露日之前。依据《证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法定损失的因果关系。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向贵院依法提起诉讼,请贵院依法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存在的投资者诉讼金额合计 30,397,208.97元,涉及288名投资者。其中,有21名投资者撤回起诉,涉案金额为4,553,532.33元,111名投资者诉讼法院已作出一审判决,涉案金额(起诉金额)为24,236,738.74元,剩余156名投资者诉讼尚未作出判决(含本次新增的150名),涉案金额为1,606,937.90元。
关于上述已作出一审判决的 111 名投资者诉讼案件中,其中 31 名投资者诉讼一审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被驳回的 31 名投资者中有 8 名投资者不服判决提起二审诉讼。另80名投资者诉讼一审判决公司承担 70%赔偿责任,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二审诉讼。
关于公司投资者诉讼事项具体详见公司分别于2023年3月3日、2023年5月Kaiyun平台 开云体育官方入口16日、2023年11月9日、2023年12月26日、2024年3月19日、2024年3月 29日、2024年 4月 8日在《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投资者诉讼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11)、《关于新增投资者诉讼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21)、《关于投资者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3-032)、《关于新增投资者诉讼事项及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3-038)、《关于投资者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4-015)、《关于新增投资者诉讼事项及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4-027)、《关于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28)。
除投资者诉讼事项外,公司存在其他诉讼、仲裁案件。具体情况详见附表2及公司分别于2024年3月29日、2024年4月8日、2024年4月25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及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刊登的《2023 年年度报告》之“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关于新增投资者诉讼事项及进展公告》、《关于涉及诉讼的公告》、《关于外贸信托诉讼收到终审判决的公告》等相关公告。
除已披露情形外,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案件。
由于本次诉讼尚未开庭审理,未产生具有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故公司目前无法判断其对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的影响。
针对本次公告的诉讼案件,公司高度重视并将尽最大努力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案件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的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案号 原告(申请人) 被告(被申请人) 涉案金额(万元) 案由 诉讼(仲裁)进展 诉讼(仲裁)审理结果及影响 诉讼(仲裁)判决执行情况
(2024)粤0310民初1842号 济南舜信达电力科技有限公司 赫美集团 50 委托合同纠纷 已调解 一、被告同意于本调解协议签订后30日内支付原告款项500,000元至原告指定账户,双方案涉纠纷一次性解决完毕;二、若被告未按时足额支付上述款项,则原告有权就剩余款项(起诉状金额810,075.96 元减已支付款项)及逾期利息(以剩余款项为基数,按一年期 LPR 的标准自 2021年7月1日起计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7,118.91元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三、案 件 受 理 费7,118.91 元,由原告负担。 公司已按照民事调解书履行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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