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保障监察法律文书(惠市人社监字〔2024〕20-14号)送达公告
本局于2024年11月25日对您涉嫌以伪造相关材料违规补缴社会保险案进行立案调查。经调查核实,您在2016年7月和10月通过伪造的工资表等证明材料违规办理社保补缴,并已违规领取养老保险待遇金52500.24元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广东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东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二项“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虚构劳动关系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Kaiyun平台 开云体育官方入口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还已骗取的社会保险待遇,并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和《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修订版)》第十条及《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第27项之规定,本局依法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书》(惠市人社监字〔2024〕20-14号),责令您退回违规领取的养老保险待遇金52500.24元;处违规领取养老保险待遇金(52500.24元)二倍的罚款105000.48元。
您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违规领取的养老保险待遇金52500.24元退回至惠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开户行:工行惠州市富力国际中心支行,账号:2334),罚款105000.48元缴纳至惠州市财政部门指定账户(开户行:国家金库惠州市中心支库,账号:001),并将缴款回执交回我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如您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惠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或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经本局工作人员电话与您联系,得知您居住在外省,法律文书不便直接送达于您。2025年5月12日至17日,本局采取邮寄方式向您发出《行政处罚决定书》(惠市人社监字〔2024〕20-14号),邮递员反馈联系不上收件人,送达不成功。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决定依法向您公告送达该决定书(详见附件)。请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本局领取《行政处罚决定书》(惠市人社监字〔2024〕20-14号)。逾期不领取亦视为送达。
地址:惠州市惠城区江北三新北路31号市民服务中心10号楼惠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附件:《行政处罚决定书》(惠市人社监字〔2024〕20-14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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