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鼓励高校毕业生来榕留榕就业创业八条措施的通知》(榕政办规〔2024〕31号),为进一步发挥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在促进就业方面的积极作用,推动我市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高质量充分就业,现就鼓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参与
在福州市依法注册,取得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或备案,从事人力资源服务业务5年及以上,且无不良信用记录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1.推荐当年度我市离校未就业毕业生实名信息库中第一学历在本科及以上高校毕业生在榕就业。
3.高校毕业生在我市首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在同一单位连续缴费3个月及以上。
对符合上述奖励条件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按每推荐就业一人给予500元奖励。
1.先行对接。每年5-6月,符合条件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自行选择县(市)区人社局对接,提交《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参与就业服务申报表》(附件1)、工商营业执照、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等材料,各县(市)区按需求择优选定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参与本地当年度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
2.推荐就业。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按照各自对接的县(市)区人社局工作要求,征集提供适配的就业岗位,参与县(市)区当年度离校未就业毕业生实名信息库中的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通过各种渠道积极推荐高校毕业生在榕就业。
3.申请奖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于次年3月31日前填写《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推荐就业奖励申报表》(附件2),并将毕业证书、劳动合同、社保缴费记录复印件等材料提交对接服务的县(市)区人社局审核。
4.材料审核。各县(市)区人社局审核奖励申请材料及高校毕业生推荐就业情况。随机电线%以上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推荐就业的毕业生,并实地考察20%以上接收单位,走访了解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推荐就业情况。各县(市)区要加强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监管,对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套取奖励资金的,对有关责任人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各县(市)区人社局将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推荐就业名单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各县(市)区人社局将奖励拨付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对公账户,所需资金由各县(市)区财政资金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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